上海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1 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范圍外的技術服務,應遵循相應行業法規、標準的規定和要求,接受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和事權分工相結合原則,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維護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相關從業信息。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等機構監管信息匯入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信用記錄,作為應急管理部門資質認可、監督檢查、購買服務、授予榮譽、政策扶持等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行業組織,應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和自律規則,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組織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評價,協同應急管理部門推進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安全技術服務市場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八條 登記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單位,認為符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通過中國上海“一網通辦”平臺,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第九條 市應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予受理的,說明具體理由。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局受理機構資質申請后,對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申請事項,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 3 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按照資質認可評審準則進行現場評審,并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交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報告是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資質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現場評審時間不計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審批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第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資質認可決定。對審查合格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在本市范圍之外已登記注冊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機構,可根據開展技術服務需要,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制作分公司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副本申請。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30 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安全評價機構辦公地址、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安全評價師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0 日內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實驗室條件、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30 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市應急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辦公地址、主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0 日內在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取得資質 1 年以上,需要變更業務范圍的,可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業務范圍變更申請。業務范圍變更后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申請。在資質存續期間,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申請資質延續的,市應急管理局可依據有關規定簡化現場評審。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聘用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之前,應當通過國家信用信息平臺等途徑查詢其信用記錄,不得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人員。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官方網站公示資質證書,公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提供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應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確因實際需要以分支機構名義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應當具備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法定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與內容。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分支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應當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向市應急管理局實施從業告知。
第二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 7 個工作日內,登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上傳從業告知書,并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現場技術服務時,現場勘驗(檢測檢驗)人員應不少于 2 名,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工作。
現場勘驗(檢測檢驗)應當實時記錄,并經委托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F場勘驗(檢測檢驗)人員應在委托單位顯著標志物位置前拍照(攝影)留證并歸檔保存。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拍照(攝影)留證的,需委托單位書面確認。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項目組成員,應按照相關業務范圍的所有專業能力要求進行配備,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列明所有項目組成員姓名、安全評價師資格證書號、專業及工作任務,并由項目組成員簽名。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項目自行政審批機關做出審批決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自出具檢測檢驗報告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在機構網站上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附件 1)。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事權分工,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安全評價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的資質有效性、認可業務范圍、從業告知、規范執業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由承擔安全評價項目審批職責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法定檢測檢驗活動的資質有效性、認可業務范圍、從業告知、規范執業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由機構開展現場檢測檢驗服務所在地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將其資質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確保每 3 年至少覆蓋 1 次,重點監督檢查機構的資質條件保持、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對非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分支機構實施抽查,抽查頻次、方式在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中確定。區應急管理局按照屬地原則,將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注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非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分支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列為區重點檢查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應急管理局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和投訴舉報核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罰結果抄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機關。對因違法違規行為需吊銷、撤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應向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警示約談制度(附件 2)。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視情對機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警示約談:
(一)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再符合資質認可或者資格條件仍繼續從事相應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
(二) 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出具的檢測檢驗數據、結果失實的;
(三) 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檢測檢驗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或運行的;
(四) 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五) 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市場秩序的;
(六) 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七)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變更信息未按規定要求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的;
(八) 不接受、不配合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九) 其他需要實施警示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警示約談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處罰決定或完成警示約談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公開行政處罰和警示約談信息。
行政處罰、警示約談信息記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記錄。對于信用狀況不良的機構,應當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因以下情形受到行政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 3 年內,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不得購買其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授予其榮譽或提供政策扶持:
(一)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四)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三十條 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委托,對行政審批項目實施技術審查的單位,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委托部門,并積極配合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技術審查單位存在隱瞞不報情形的,取消其 3 年內承接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國家信用信息平臺,包括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重大違法失信記錄”,包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因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一)因出具虛假報告或虛假證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評價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應急管理部門撤銷/吊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
(二)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資質、吊銷/撤銷營業執照或移送司法機關的;
(三)被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被納入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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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報告信息公開表.docx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信息公開表.docx
警示約談記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