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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和應急管理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精神,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安全評價報告信息公開表
2.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信息公開表
3.警示約談記錄
2019年10月28日
(聯系人:劉志海;聯系電話:28208900)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事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城市軌道交通及大型商貿等行業領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應遵循相應行業法規、標準的規定和要求,接受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本市支持發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行業組織,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建立行業服務規范、自律規則和行業機構信用評定制度,健全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規范執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促進安全技術服務市場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五條 登記注冊在本市范圍內的獨立法人單位,認為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且不屬于第六條所列情形的,通過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第六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出資設立(含控股、參股)的企業法人,不得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機構資質申請后,對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申請事項,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三名(含三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文件、材料的合規性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的現場評審報告,作為市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機構資質認可的重要依據。
現場評審未通過的,由專家組提出補正事項的全部內容,申請機構應于三十日內予以補正。專家評審及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在市應急管理部門網站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公開相關信息,頒發資質證書,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市應急管理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安全評價機構專職安全評價師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取得資質一年以上,需要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業務范圍變更申請,市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業務范圍變更后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資質存續期間信用信息良好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申請資質延續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視情簡化專家評審環節。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安全準確、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安全評價檢測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公開和更新機構綜合信息及業務信息。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及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并在本行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項目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安全評價機構不能同時承擔同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的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或登錄全國統一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從業告知,并接受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抽查。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現場技術服務時,現場勘驗(檢測檢驗)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兩名。現場勘驗(檢測檢驗)應當實時記錄,并經委托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現場勘驗(檢測檢驗)人員應在委托單位顯著標志物位置前拍照(攝影)留證并歸檔保存。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拍照(攝影)留證的,需委托單位書面確認。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項目組人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列明所有項目組成員姓名、安全評價師資格證書號、專業及工作任務,并由項目組成員簽名。
第十九條 法定的安全評價項目自報告簽發人做出簽發決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自出具檢測檢驗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在公司網站上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機構資質認可職責的處室將其資質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重點監督檢查機構的資質條件保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非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本市設立常設分支機構的,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抽查,抽查頻次及方式在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中確定。
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監管職責的處室重點對機構執行業內法規標準、評價檢測報告完整性和真實性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應當對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本市機構及非本市機構的常設分支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列為區重點檢查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確保每年至少覆蓋一次,重點檢查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技術服務合規性和投訴舉報等情況,并對其技術服務實施抽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權分工,對承擔法定行政審批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機構資質有效性、認可業務范圍、具體執業行為等實施監督檢查,對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前的從業告知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和投訴舉報核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法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機構資質認可職責的處室。對因違法違規行為需吊銷、撤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應當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吊銷、撤銷機構資質的,由市應急管理局決定;涉及非本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將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原資質認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處罰決定起七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上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并記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警示約談制度,督促機構規范執業行為,健全機構失信行為的行政約束機制。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其限期整改,可視情對機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警示約談(附件3):
(一)違反法規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二)專職安全評價師、檢測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警示約談的違規從業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將違法失信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管的抽查比例和頻次。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下屬單位實施購買服務、提供政策扶持等工作時,應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近三年信用信息作為重要遴選依據,對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失信記錄的機構,依法限制其參與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重大違法失信記錄”,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納入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二)被列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的;
(三)有其他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安監管規〔2014〕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天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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