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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關于做好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 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法[2020]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規定,結合司法鑒定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我局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風險處置局研究制定了《關于做好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送各地征求意見,請組織管理干部、相關專家、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認真研究,請各地于5月7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
關于做好涉及保險理賠
司法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保監局:
為切實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鑒定"),共同打擊保險欺詐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規定,結合全國司法鑒定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制定本意見。
近年來,部分地區涉保案件呈逐年遞增趨勢,涉保理賠金額總量巨大。面對巨額利益驅動,一些打著“法律咨詢”“代辦鑒定”旗號的“代理機構”“司法黃牛”已滲透到司法鑒定工作中,以此牟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擾亂鑒定秩序,嚴重損害政府部門和司法鑒定公信力。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把做好涉保司法鑒定作為落實司法鑒定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具體舉措,聯合打擊“司法黃牛”參與涉保司法鑒定,切斷“司法黃牛”騙保利益鏈,切實提高司法鑒定行業、保險行業公信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堅持司法鑒定中立性原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涉保司法鑒定活動不得受保險機構、當事人及“司法黃牛”等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嚴禁司法鑒定人收受保險機構、當事人、“司法黃牛”的財物以及接受請吃等影響公正執業的行為。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落實《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記錄和報告干預司法鑒定活動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司辦通[2020]56號),如實記錄干預司法鑒定活動的信息,對于嚴重干擾司法鑒定活動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屬地司法行政機關。
(二)禁止司法鑒定行業不正當競爭活動。司法鑒定機構不得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利用中介組織或個人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司法鑒定機構應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防止內部人員利用執業便利牟取私利。嚴禁司法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直接從事或投資協助、代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等活動;其近親屬投資設立從事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等保險中介業務單位的,應當書面報告屬地司法行政機關。
(三)嚴格執行司法鑒定程序和技術標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涉保司法鑒定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司法鑒定人開展涉保司法鑒定所使用的鑒定材料,應當由保險機構和當事人雙方共同確認。司法鑒定人要認真核查雙方共同確認的鑒定材料,確保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滿足鑒定需要。未經雙方共同確認的鑒定材料,不得用于鑒定。在開展涉保司法鑒定之前,保險機構與當事人應當就技術標準的使用達成一致。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需要回避的,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切實履行司法鑒定預約制度和保險機構派員到場制度。預約鑒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提前通知司法鑒定機構,并派員與當事人共同前往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保險機構人員到場情況。非預約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保險機構到場的必要性,提前告知保險機構派員到場(含異地),提示保險機構不到場的法律后果,并如實記錄詢問和告知情況。經告知,保險機構主動放棄到場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和當事人予以說明,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開展鑒定工作。對于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通知到場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受理鑒定。
(一)引導與當事人協商委托涉保司法鑒定。要健全完善涉保司法鑒定委托規則,杜絕“司法黃牛”代理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對于需要鑒定的當事人,保險機構應當與其積極溝通并告知共商委托鑒定的意義、程序以及故意作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等。當事人同意的,由保險機構與當事人共同指定司法鑒定機構。當事人不同意的,雙方可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擇。當事人自行委托的,保險機構可以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對于涉及人體功能性評價的涉保司法鑒定案件,雙方應當優先選擇通過實驗室認可的司法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委托第二家及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嚴格遵守司法鑒定程序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司法鑒定人。保險機構到場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可以旁聽當事人陳述、了解鑒定過程、核實鑒定材料、向司法鑒定人反映有關情況,但不得在司法鑒定現場干擾司法鑒定實施和影響司法鑒定人公正執業。保險機構不得干預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三)認真審查并合理使用鑒定意見。保險機構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建立科學內部審核機制,認真審查并合理使用鑒定意見。保險機構應當通過教育培訓、人才引進、業務交流等手段,不斷提升核賠人員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能力,逐步建立保險理賠審核崗位人員評級考核機制。
(四)加強與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銜接。各保險機構應當設立對接涉保司法鑒定機構的職能部門,建立聯絡員名單并設立AB崗工作制,全面負責對保險機構派員到場的協調和管理,并做好相關記錄。各地銀保監局組織匯總各保險機構聯絡員信息,向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向各同級銀保監局提供更新后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及相關信息,根據《司法鑒定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對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誠信等級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送通報各同級銀保監局。各地銀保監局負責向各屬地保險機構提供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及相關信息,并向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供司法鑒定服務在保險理賠業務中的運營情況,以便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考核評價和分類管理。
(二)建立通報交流機制。要建立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通報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涉保司法鑒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雙方共同推動加強宣傳涉保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和工作經驗,建立長效交流培訓機制,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三)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保險機構和/或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疑時,司法鑒定機構有義務作出必要的解釋說明。保險機構和/或當事人不接受時,可通過屬地司法行政機關、各同級銀保監局依托各地司法鑒定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啟動司法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咨詢,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保險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客觀如實地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法違規行為,雙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對于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與銀保監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同打擊違法違規鑒定、與“司法黃牛”勾結從事“人情、金錢、虛假”鑒定、利用鑒定進行保險詐騙等嚴重擾亂司法鑒定秩序的行為,以及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保險理賠違法違規行為,共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指導監督機制。要建立完善“相互制衡、長效管理”的涉保司法鑒定指導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各屬地機構、人員的日常監管,加強輿情監測,及時發現苗頭線索,強化預知預測,完善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妥善處置涉保司法鑒定輿情。各司法鑒定機構、保險機構做好涉保司法鑒定案件基礎數據統計工作,按年度報送至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各同級銀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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