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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法官揭露二手車交易風險5大“雷區”

來源: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閱讀:1302 更新時間:2021-11-19

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高速發展,汽車工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二手車交易作為整個汽車行業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僅2021年上半年中國二手車交易量就達到843.42萬輛。然而信息不對稱、商家誠信缺失、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以及虛假廣告宣傳、隱性收費、平臺數據造假等交易亂象時有發生,導致大量二手車交易欺詐案件進入司法程序。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法官就通過實際發生過的案例,揭露了二手車交易風險5大“雷區”。


“雷區”一:謊告車輛行駛里程真實數據 賣家被判3倍賠償


曲某通過某舊機動車經紀公司購得一臺二手車輛,合同約定交付的車輛行駛公里數為139 000。


購車后,曲某支付了5000元檢測費,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行駛公里數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對案涉車輛的公里數鑒定結論為,該車里程表被人為更改;目前實際公里數應在22萬以上。


得到結論后,曲某以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該舊機動車經紀公司退還購車款、進行三倍賠償并支付鑒定費用。


而該經紀公司則認為,其在收購案涉車輛時經過了第三方機構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表顯里程為13.26萬公里,其依據該檢測數據向曲某出售,沒有欺詐的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手車的行駛里程屬于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重要信息,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應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范圍。該舊機動車經紀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公司應審慎查明,并如實告知消費者。檢測公司出具的車輛認證報告中寫明該車輛的“表顯里程”為13.26萬公里,但是報告已經明確里程表讀數,不作為判定被認證車輛實際行駛里程的依據。作為專業經營者的該舊機動車經紀公司卻并未向曲某出示前述檢測報告,使得曲某喪失了依據檢測報告載明事項對于涉案交易進行評價或取舍的機會,顯然具有欺詐的故意。法院判定解除雙方買賣合同,舊機動車經紀公司退還購車款、賠償購車款3倍賠償金,并支付車輛檢測費5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習亞偉告訴記者,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除對車輛品牌、顏色等外觀進行挑選外,更加關注的是車輛公里數、是否出過事故、維修記錄等情況,這也是與購買新車的區別所在。雖然消費者最終決定是否買賣車輛,是在考慮已知的涉及車輛性能的所有因素以及交易價格后所作出的綜合決策,并非僅出于對表顯里程數的信任,但里程數無疑是車輛性能的重要指標之一,在影響買方最終決策的諸多因素中具有相當的權重,因此,汽車經營者擅自篡改表顯里程數的行為,或隱瞞謊告真實里程數的行為,均系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視情節可能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汽車經營者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進行二手車交易的過程中,應對車輛公里數的真實性加以高度關注。購買車輛后,如發現問題,宜通過專門的車輛評估公司進行檢測,及時收集證據,向法院主張權利。


“雷區”二:隱瞞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等車況 賣家被判3倍賠償


劉某與某二手車公司簽訂舊機動車交易合同并支付價款,購得轎車一輛。該二手車公司在交易時承諾該車輛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燒車。后在使用過程中,劉某發現車輛狀況異常,經查詢該車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返還購車款,并按三倍購車款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二手車共計發生過四次事故,其中較為嚴重的兩次事故,維修費分別為23869元、33700元。僅在其中一次維修中就進行了左前、后門整形油漆,更換了元寶梁、左后羊角與軸承上控制臂(直、彎)、輪胎及鋼圈等近 20個項目。二手車公司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承諾該車輛未曾發生事故,甚至事后在接受電視臺相關節目采訪時,二手車公司員工仍以種種理由試圖證明車輛沒有進行過拆裝。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案涉車輛的維修項目和維修金額可以認定,該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二手車公司作為專業售車公司,理應對上述真實車況有所知曉,但其隱瞞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并對消費者作出車輛未發生過重大事故的承諾,系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因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同時該二手車公司向劉某賠償三倍購車款。


法官表示,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特性進行全面、充分、明確說明。汽車作為高速行駛的危險性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較為嚴重的事故,即使事后對車輛進行了維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換以及未更換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擊影響,必然會對車輛安全性能造成影響。如果將發生過重大事故的車輛出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無異于將消費者置于危險的境地,因此,對于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的事實,二手車公司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


事實上,經營公司作為專業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主體,其比普通消費者更有能力判斷所銷售車輛的情況。在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負有調查、檢查車輛的車況、性能、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費者如實、完整告知的義務。若二手車經營者對買方欺瞞上述信息,使得買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二手車經營者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輛時,應提高注意義務,不盲目相信商家的宣傳,要對所購商品信息進行詳細研究核實,再辦理相關購買手續。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雷區”三:車輛信息不透明 無法查詢知悉


2019年3月,張某與劉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劉某從張某處購買一輛二手車,在《協議書》備注欄中手寫字樣“車況、手續已確認,過戶費用由賣方負責,保養記錄已查看,買方為貸款買車,應配合賣方完成貸款;賣方保證此車無火燒、無水泡,此車今日過戶”。在簽訂《協議書》前,賣家張某通過專業平臺對涉案車輛維修歷史、事故排查等進行了查詢并向劉某展示,查詢報告未顯示2018年追尾事故維修記錄。同日,買家劉某亦通過查博士APP查詢涉案車輛基本情況,檢測項目中包括事故檢測,查詢結果亦未顯示2018年追尾事故維修記錄。


雙方完成車輛買賣后,劉某在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查詢到涉案車輛于2018年6月18日出險一次,賠償金額30萬余元。定損意見書顯示此次事故車輛損毀嚴重。劉某認為張某在向其銷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的信息,構成欺詐,請求法院解除雙方之間的購車《協議書》,退還其購車款21萬元,并賠償購車款的三倍計6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張某在銷售涉案車輛時,向劉某出示了通過相關平臺查詢的車輛狀況信息,查詢的選項中包含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保養維修記錄等,表明張某在出售涉案車輛時,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車輛狀況已進行全面查詢并如實告知劉某,不存在隱瞞車輛實際情況的故意。第二,劉某在購買涉案車輛前已實際查看了車輛狀況,并自行通過專業平臺查詢了涉案車輛的事故信息等情況。彼時相關平臺上并沒有2018年6月發生的追尾事故的信息。從保險查詢記錄中可知該次交通事故雖然發生在2018年6月,但結案日期為2019年7月28日,上述情況表明在張某出售涉案車輛時沒有公開的信息查詢途徑可以查詢到該車輛的出險信息及理賠情況。第三,劉某基于其自行查詢的情況而作出是否購買車輛的決定,不存在張某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誘使劉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第四,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載明保養記錄已查看,可知《協議書》簽訂前劉某已確認了涉案車輛基本情況。


綜上,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張某在簽約時明知并故意隱瞞涉案車輛2018年的追尾事故,誘使劉某違背其真實意思簽訂《協議書》。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受欺詐方是否陷入錯誤認識是判斷欺詐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張某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車輛狀況已進行全面查詢并如實告知劉某,不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劉某亦自行進行了查詢,并作出是否購買車輛的決定,未因張某介紹而陷入錯誤認識,故張某銷售涉案車輛行為并不構成欺詐。本案中,劉某購買的二手車雖確于2018年6月發生了追尾事故,然而彼時買賣雙方均不知曉該次事故。發生本次糾紛的原因不在于一方欺詐,而是由于二手車相關信息缺乏統一平臺予以公開,車輛的合法性信息、維修信息、保險信息、事故記錄信息等未能有效查詢,導致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時,無法在相關平臺上查詢到該次事故的信息,進而導致本次訴訟的發生。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輛時,應通過各方渠道積極了解車輛的事故記錄、維修記錄,在接觸車輛時應當仔細檢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而非將驗車的責任全部交予出賣人。


“雷區”四:網絡平臺虛假宣傳作出不實承諾


王某在某二手車網上銷售平臺上以 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二手車。該二手車網絡銷售平臺在網絡上發布大量廣告,宣稱擁有專業檢測團隊、幾百項車況檢測,所售車輛均為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的車輛。正是因為該網站的宣傳,王某才決定購買車輛。但是購車后不久,王某在維修涉案車輛的過程中得知案涉車輛曾經發生過嚴重保險事故,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合同并要求二手車銷售公司按三倍車價進行賠償。法院查明,案涉車輛確實在王某購買前發生過多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傷及車輛主要架構。同時還發現該二手車網絡銷售平臺所謂有幾百項車況檢測也并沒有真正落實,某些車輛只是由有經驗的汽修師傅進行查看后便進行銷售,并沒有嚴格的檢測程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手車銷售公司是專業負責二手車銷售的企業,應對其銷售車輛的車況有清楚認知,類似于傷及車輛主要架構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車銷售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而二手車公司未經嚴謹檢測即承諾所售車輛無重大事故,系對車輛真實情況的隱瞞,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決該二手車銷售公司以三倍車款的金額對王某進行賠償。


法官表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銷售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層出不窮,逐漸成為消費者選擇二手車買賣的優選方式。但是,個別二手車網上銷售平臺憑借華麗的宣傳吸引消費者,但實際缺乏足夠的檢測能力或未能真正落實各項檢測,最終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事實上,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僅能帶來短暫的利益,二手車網絡交易平臺想要取得長遠發展,必須加強內部誠信機制建設,嚴格對待售車輛把關、嚴守對消費者承諾、嚴于對銷售人員管理,真正將消費者權益放在首位,努力維護企業自身形象。消費者自身亦應提高注意義務,不要盲目相信網絡宣傳,理性消費。


“雷區”五:賣家欺詐 中間商是否應擔責


吳某通過某二手車中介平臺公司購得一臺二手車,后發現該車輛屬于事故車,遂要求賣家葉某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并要求該二手車中介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賣家葉某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構成欺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二手車中介平臺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二手車中介平臺公司僅是居間方,現因葉某向二手車中介平臺公司隱瞞車輛事故導致吳某陷入錯誤認識,應當由出賣方葉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吳某要求中介平臺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中介平臺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主要取決于其在個案中的法律角色。若與上述案例一致,中介平臺僅僅扮演磋商的角色,則亦僅需承擔居間的法律責任。但個別二手車經營商為逃避稅費以及法律責任,常借“中介之名”,行“買賣之實”。消費者在相關中介平臺進行二手車交易時,應注意辨別。如果二手車的交易價格系平臺公司與買受人直接商定,車輛也是由平臺公司直接交付給買受人,購車款亦由平臺公司取得,原車主從未與買受人進行過買賣合同的磋商,甚至是平臺公司代理雙方簽訂合同,或者二手車出賣人僅僅是代平臺公司持有二手車等情況,一般可以認定平臺公司與買受人成立買賣或行紀合同關系。在該種情形下,中介平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出賣人相同。


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網絡中介平臺在為不特定的受眾提供車輛信息時,應加強對二手車的質量監管與信息披露,維護交易安全與秩序,為買賣雙方打造誠信、公開、透明的線上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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