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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商務廳關于《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來源:貴州省商務廳 閱讀:2810 更新時間:2022-03-18


貴州省商務廳
關于《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不斷提高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升級與拆解業務水平,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起草了《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gzsswtyxc@163.com;

二、聯系電話:0851-88555488;

三、信函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延安中路48號世貿廣場B區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信封上注明“《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18日。


貴州省商務廳

2022年3月8日



附件1

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貴州省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與再制造結合,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全產業鏈生態,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突出綠色化、集約化、市場化、專業化發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務水平和環保水平。

第四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商(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科學規劃布局

第五條  省商務廳加強科學規劃布局指導,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報廢機動車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報廢機動車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等,要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堅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場地進省政府明確四至范圍的開發區(包括經開區、高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和專業產業園區)和產業園區,且在四至范圍內。

第六條 堅持供需總體緊平衡原則,統籌考慮區域位置、汽車保有量、行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嚴格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以下簡稱《技術規范》)要求,根據所在地區(地級市)年總拆解產能、地區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企業空間間距、回收報廢車輛成本等要素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布局。即Ⅰ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5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3萬輛、Ⅱ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0-5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2萬輛、Ⅲ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100-2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1.5萬輛、Ⅳ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50-100萬輛)和Ⅴ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5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1萬輛、Ⅵ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萬輛以下)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0.5萬輛。

第七條  綜合考慮機動車保有量、實際機動車報廢量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產能的統籌協調關系,加強規劃布局,避免盲目投資,形成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穩定。支持單位面積拆解產能高的企業落地,大力培育和引進優強企業進入本行業,以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為引領,形成汽車全產業鏈布局,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向市場化、規模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發展。貴陽市、遵義市、畢節市要規劃布局發展至少一個年拆解產能1萬臺以上的企業,其它市州要規劃布局發展至少一個年拆解產能0.5萬臺以上企業。

第八條  堅持尊重歷史和調整優化布局相結合,市州商務部門要強化本地區拆解企業動態管理和指導,現有企業拆解產能總和已超過地區年總拆解產能的市州,原則上不再新增回收拆解企業。本實施辦法出臺前的在建企業,通過資質認定后三年內年拆解未達到申報最低拆解產能80%以上, 予以注銷;應積極引導已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通過改擴建、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強,嚴格按照商務部《實施細則》進行重新資質認定,未達到最低拆解產能80%以上,予以注銷。


第三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九條  貴州省商務廳負責實施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各級商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建立省級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追溯系統,并與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聯網,實現相關數據對接,推動相關部門聯動監管。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審核轉報,配合省商務廳組織實施現場驗收評審,核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加強行業監測分析,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合理規劃拆解產能和行業布局,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受理,加強日常管理及行業監測分析。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職責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進行協調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回收拆解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處置。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配合商務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合規使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等行為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無重大消防、安全、環保事故或發生偷逃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無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四)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五)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的要求;

(六)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十)初審過程中應同步提醒申報企業提供以下佐證材料:

1.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同意申報企業在該項目用地上建設的情況證明。情況證明含“書面批復、蓋章件、規劃文件或規劃許可證”四種形式。

2.符合省住建廳建設工程領域消防技術服務從業條件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項目出具的消防檢測合格報告;縣級以上住建、應急等職能部門出具的該項目消防合格證明材料。消防檢測合格報告和消防合格證明材料二選一。

3.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是否達到《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2007)出具意見。

4.項目用地應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項目總占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米。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申請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資格認定:

(一)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三)存在無證經營行為;

(四)申請人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五)向審核機關相關人員進行行賄、打招呼、威脅恐嚇、協調引薦等手段干擾正常審批工作的。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申報流程:

(一)企業申請。申請企業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并在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統稱商務部服務系統)提交申請。

(二)屬地接收材料。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接收;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內容。

(三)審核轉報。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接收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的材料后進行初審。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轉報,并在“商務部服務系統”給予初審通過;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并退回申請材料。

(四)省級審核。省商務廳收到審核轉報意見和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交材料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市州商務主管部門現場驗收評審的時間和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和申請企業,并書面說明原因。

(五)專家評審。省商務廳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3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現場驗收評審原則上每年6月、12月各集中組織一次,根據工作情況省商務廳可對現場驗收評審的頻次進行調整。省商務廳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后,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省商務廳參照商務部《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范本)》,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貴州省《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作為專家組現場評審驗收的標準。專家組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省商務廳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問題的,省商務廳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六)公示認定。省商務廳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商務廳網站和“商務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商務廳將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復評復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商務廳在“商務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并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商務廳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省商務廳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商務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30日內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分支機構具備臨時貯存報廢機動車功能的,報廢機動車臨時貯存場地地面應硬化并防滲漏,滿足《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的防油滲地面要求。
第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提交變更說明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經省商務廳核準后換發《資質認定書》。回收拆解分支機構工商登記信息變更、注銷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變更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資質認定書》。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注銷營業執照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資質認定書》。省商務廳應當將本省內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實施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十九條  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管理,建立年度評價機制。每年底,省商務廳組織專家對全省轄區內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企業進行考核評價,對資質企業拆解、經營、管理、信用、行為規范等情況進行評議,評先選優、進行獎勵。開展企業星級評定、拆解場地綠色創建,推進報廢機動車行業綠色、環保、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回收拆解企業交售機動車的,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動力蓄電池編碼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可提供上門取車等便民服務,方便群眾報廢車輛。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托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向回收拆解企業交售依法處置的涉案機動車或者無主機動車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確認或者提供的機動車信息,逐車登記機動車信息后拆解,同時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處置機關。
第二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后,應當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后,上傳拆解后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后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對按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后,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打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五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者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并向所在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在“商務部服務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并按照要求保存影像資料。
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并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留存報廢機動車拆解全過程影像,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五章?回收利用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錄入“商務部服務系統”。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于再制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三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系統。
第三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三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后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并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拼裝機動車。


第六章 協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備案情況;

(五)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六)“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求,督促企業加強場地、拆解、存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生產隱患。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增強回收拆解企業守法經營意識。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治安狀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企業明知或應知有盜搶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機動車、“五大總成”,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要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督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  各級商務、發展改革、經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樣式由商務部規定,省商務廳負責印制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及相關信息與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實現報廢回收信息實時共享,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會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實施細則》實施后兩年內按照要求向省商務廳重新申請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未申請或未通過資質認定的,由省商務廳注銷其《資質認定書》。所有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資質認定未通過的,省商務廳給予6個月的整改期,復審仍未通過的不再開展資質認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條款的相關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據商務部《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已將商務執法職能劃入綜合執法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應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未取得資質擅自開展回收拆解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

企業資質認定申請指南

(征求意見稿)
貴州省商務廳

說  明

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結合《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289號)中的《現場驗收驗收評審意見表》(范本)等法律、規章、技術規范、文件制定本申請指南。本申請指南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同步調整。

一、開展資質認定工作的法定依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二、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具備哪些條件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原則上須設立在省政府明確四至范圍的開發區(包括經開區、高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和專業產業園區)和產業園區,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無重大消防、安全、環保事故或發生偷逃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無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四)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五)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的要求;

(六)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堅持環保標準,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三、申請資質認定應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需提供由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十)初審過程中應同步提醒申報企業提供以下佐證材料:

1.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同意申報企業在該項目用地上建設的情況證明。情況證明含“書面批復、蓋章件、規劃文件或規劃許可證”四種形式。

2.符合省住建廳建設工程領域消防技術服務從業條件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項目出具的消防檢測合格報告;縣級以上住建、應急等職能部門出具的該項目消防合格證明材料。消防檢測合格報告和消防合格證明材料二選一。

3.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是否達到《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2007)出具意見。

4.項目用地應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項目總占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米。

四、資質認定條件說明

(一)企業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明》)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書、房屋產權證書等二證合一)。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環境保護要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市及市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獲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驗收備案相關資料及網上截圖,驗收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三)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指:經過報廢機動車、新能源電動車拆解培訓取得證書人員,電工、叉車工、安全生產管理員、報廢車回收專業持證人員。

(四)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拆解操作規范:滿足《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要求的企業制度。安全規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符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相應要求。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等環境保護關于固廢處置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要求。(五)企業經營面積和廠區建設參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建設標準。拆解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拆解能力;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的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設有防雨、防風設施;拆解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應有符合相關要求的消防設施,并有足夠的疏散通道。

(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一般應建立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制度、拆解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制度、銷售登統計制度(五大總成、五大總成以外零部件)、環境保護制度(固廢登記、處置等)、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水電氣管理制度等。

(七)企業建設應符合驗收標準《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驗收標準》(以下簡稱:驗收標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企業建設應滿足驗收標準要求。

五、資質申請和受理

(一)企業申請并提交材料。申請企業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并在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統稱商務部服務系統)提交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內容。

(二)市級審核轉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接收到受理材料后進行初審。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并在商務部服務系統給予初審通過;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并退回申請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要求,堅持供需總體緊平衡原則,根據所在地區年總拆解產能和地區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標準,優先發展拆解產能高的大企業;若地區現有企業拆解產能總和已超過地區年總拆解產能,原則上不再新增企業。

(三)省級審核。省商務廳收到審核轉報意見和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交材料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現場驗收評審的時間和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申請企業,并書面說明原因。省商務廳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六、評審專家組

資質認定申請受理后,貴州省商務廳從專家庫名單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含)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包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財務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

七、評審驗收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據法律、法規、驗收標準,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憑據和場地、實物、操作等全面進行驗收。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專家在意見表中簽字,對自己評審結論負責。專家組將現場評審結論形成書面材料,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報貴州省商務廳。貴州省商務廳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予以通過的申請企業在貴州省商務廳官網予以公示;現場評審未通過的,告知申請企業未通過理由和補充事項,申請企業完成補充事項后可重新向貴州省商務廳申請現場驗收。

八、公示

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的申請企業無異議的由貴州省商務廳頒發《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創建企業賬戶、在網站上公布企業名單和證書編號。對公示的申請企業有異議的,貴州省商務廳組織專家進行復審核實,專家復審核實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貴州省商務廳組織聽證會按照法律程序解決。

九、資質認定和證書

經過材料審核、現場驗收評審、公示均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且無異議的,貴州省商務廳頒發《貴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證書參數按照商務部統一要求,正本為橫版A3,副本為豎版A4。

十、需要重新資質認定

企業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2020年9月1日前已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企業,在兩年內需要重新申請資質認定;回收拆解企業經營場地遷建需要重新申請資質認定。重新資質認定企業同樣按照本申請指南進行申請、審核、評審、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超過兩年未通過資質認定的,由原發證部門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十一、驗收標準


序號

驗收內容

合格

V)

不合格

X)

1

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由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設用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書》。



2

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文件和經過公示的驗收報告或驗收批復、《排污許可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3

出具消防主管部門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文件。



4

設有管理區、存放區、拆解作業區、污染控制區等,各功能區有明確的界

限和明顯的標識。



5

經營場地面積應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

的要求。



6

拆解車間安全設施、警示標識齊全。



7

有符合規定的危險廢物分類存儲間。



8

存儲場地和拆解車間總排水口應設置油水隔離池和與其相接的排水溝。



9

具備車輛稱重設備。



10

拆解車間內有吊裝、升降設備。



11

具備專用廢油液收集裝置,具備分類存放廢油、液的專用密閉容器。



12

具備拆解、存放發動機防漏油平臺。



13

具備存儲含汞開關和機油濾清器防漏密閉容器。



14

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應建有封閉的圍墻并設有門。



15

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內的道路應采取硬化措施,并確保在其運營期

間無破損。



16

設置有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17

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設有防雨、防風設施。



18

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19

應在報廢機動車進入拆解企業后檢查是否有廢油液的泄漏,備有有效的收

集油液收集工具和設施。



20

有拆除報廢機動車中的廢制冷劑的專用工具,和拆除后收集廢制冷劑的密

閉容器,不得向大氣排放。



21

有收集廢蓄電池和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的耐酸容器。



22

有專門收集拆解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容器和貯存設施,貯存設施建設應

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并按規定設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標明具體物質名稱,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液態廢物應在不同的專用容器中分別貯存。



23

進行日常監測;應建立拆解、破碎報廢機動車經營情況的記錄制度,如實

記載每批報廢機動車的來源、類型、重量(數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拆解、破碎得的產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數量和去向等。監測報告和經營情況記錄應至少保存3年



24

有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的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和處置臺賬。



25

具備安全氣囊引爆裝置。



26

具備拆解切割報廢車上的大型廢鋼剪切撕裂設備,包括大力剪或撕裂機或

龍門剪三種設備。



27

具備氣泵、手持液壓剪等氣動拆解工具。



28

有油水分離設備。



29

拆解車間具備拆解翻轉機或者拆解平臺。



30

應具備不少于2臺套的起重、運輸或專用拖車設備。※



31

具備廢鋼壓塊或打包或破碎設備。



32

場區安全監控設施運作完好。



33

具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池、消防栓、消防帶、干粉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34

有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符合規定的處置方案。



35

有管理規章制度,包含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業務流程、拆解

規程等方面。



36

有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和應急方案。



37

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檔案和數據庫存檔制度,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

拆解、廢棄物處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等。



38

具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現代化辦公設施,具有接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

管理應用服務”系統的軟硬件設施,并配有專門管理人員。



39

建立規范“危險廢物”生產、貯存、處置臺賬,取得“危險廢物”管理計

劃備案登記表,有電瓶、廢油、電路板、催化劑等處置合同。



40

建立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上崗制度。



41

提供相關設備購買的票據,場地租賃票據等



關鍵項有一項不合格的,驗收不予通過;一般項有累計二項不合格的驗收

不予通過。上表中加注了“※”的為一般項,其余為關鍵項。




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出具2人以上經過拆卸動力蓄電池培訓的專項技術證、電工證以及與本企業的勞資關系證明;




2)具有絕緣檢測、拆卸設備和工具、動力電池斷電設備、放電設備;絕

緣處理設備和工具、材料;




3)具備電動汽車貯存場地、動力蓄電池貯存場地和拆卸場地;電動汽車

貯存場地應單獨管理;動力蓄電池拆卸專用場地地面應做絕緣處理;動力

蓄電池貯存場地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之外。




4)制訂有電動汽車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安全拆解、貯存和拆卸技術規范。




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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