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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借給朋友開,出了車禍車主要負責嗎?
在生活中經常會有出借車子的情況,那如果把二手車借給朋友開,車子在駕駛過程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賠償,這種情況車主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如果借車者具備駕駛資格(有駕駛證,且不存在酒駕、毒駕等行為),那么車主是不存在過錯的,應該完全由借駕人承擔,只是在其無能力履行責任義務時,車主可能會承補充責任。不過車主之后可以再向責任人追討權益。如果是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車主本身存在了違法與過錯責任,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在道路安全法、《民法典》(2021.1.1生效)中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
二手車出借給朋友開,屬于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于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采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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