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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師答疑:買二手車2年后,發現是事故車還能退嗎?
網友提問:
AT汽車網校老師,我在2020年的時候在某公司買了一輛二手車,前段時間我發現這輛車竟然撞死過人,于是我找到該公司協商退車,可是對方一直不同意。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如何處理呢?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AT二手車評估師回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該公司在銷售該二手車時,未告知或刻意隱瞞該車曾撞死過人,構成欺詐。田先生基于該車是正常車輛這個錯誤認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可以在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其撤銷權,向法院主張撤銷該車輛買賣合同。
特別提醒
一方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受脅迫方、重大誤解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關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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