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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5號)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來,加強了二手車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質效,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2017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9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修正)等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意見,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規定》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指=ㄊ《悇站株P于發布〈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3月27日
福建省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二手車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發票。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銷售方,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發票。
第三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使用二手車發票。使用,包括領用、開具、繳銷、核算等事項。
第四條 二手車發票一式五聯:第一聯為發票聯,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第二聯為轉移登記聯,作為提交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憑證;第三聯為出入庫聯;第四聯為記賬聯,作為銷售方的記賬憑證;第五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作為記錄二手車交易的憑證。
第五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二手車交易市場,按照增值稅發票領用辦理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二手車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初次申領二手車發票前,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發布)與其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沒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領用二手車發票。
第六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發票的范圍,僅限于銷售收購并過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留存備查二手車收購合同、銷售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發票的范圍,僅限于受托拍賣的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文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或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八條 進行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銷售方,應提供以下資料,由二手車交易市場代開二手車發票。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增值稅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或資產處理證明。
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留存備查相關資料。
第九條 如果銷售方無法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提供增值稅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其代開二手車發票時,按規定代征增值稅及有關稅費。
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免征增值稅。
第十條 開具二手車發票應做到填寫項目齊全、填寫完整,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其中:
(一)“賣方單位/個人”欄,填寫銷售方名稱。
(二)“賣方單位/個人住址”欄,填寫銷售方住址。
(三)“單位代碼/身份證號碼”欄,填寫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銷售方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四)“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五)“車價合計”欄,僅注明車輛價款。
(六)“地址、電話”欄等其他欄次,如實填寫。
第十一條 二手車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核定并追征稅款。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應當單獨開具其他增值稅發票,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二手車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二手車發票使用情況的輔導和管理,定期開展案頭分析和實地查驗,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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