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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評價指導)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映。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2023年8月18日
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號)、《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和《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試行)》 (人社職司便函〔2020〕53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以下簡稱質量督導)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及省頒布的政策性、技術性文件,對職 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評價活動(含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統稱評價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質量督導應當以提高評價活動質量為目標,堅持監 督與指導并重,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內外結合、事前事中事后銜接、制度約束與流程管理配套為主要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參與的監管體系,為規范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 質量督導分為外部質量督導(以下簡稱外督)和內部質量督導(以下簡稱內督)。
外督按屬地原則,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組織實施,外督人員由各級人社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 要和相關條件選聘,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代表人社部門對評價機構實行質量督導。
內督由評價機構組織實施,內督人員由評價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負責對本機構組織實施的評價活動進行質量督導。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行政 部門負責全省質量督導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省人社廳職業技 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鑒定中心)負責全省質量督導的技術指 導、支持服務;培訓考核外督人員并核發證卡;管理全省外督人 員信息數據,組織實施省屬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的外部質量督導。
各市州人社局負責本地區質量督導的統籌規劃和落實上級 人社部門質量督導政策。各市州人社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 簡稱市州鑒定中心)負責本地區質量督導的技術指導、支持服務; 組織實施本地區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的外督。負責本地區外督 人員培養推薦、聘用委派及工作考核。各級人社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質量督導。
評價機構負責本機構內督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負責 組織本機構內督人員的培訓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內督人員的聘任、委派、考核情況應由評價機構及時向屬地鑒定中心進行報備。評價機構開展評價活動時,必須有內督人員對評價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全程質量監督。
第二章 質量督導員的培養使用
第六條 外督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 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掌握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技能 人才評價理論和技術方法。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五)從事技能人才評價行政或技術管理工作,或有一年以 上技能人才評價組織實施工作經驗。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督導工作。
(七)服從聘任機構(單位)的質量督導工作安排,自覺接 受聘任機構(單位)的監督。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州鑒定中心推薦 并填寫《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外督)申報表》(附 件1)報省鑒定中心。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聘為外督人員,由組織培訓考核的省鑒定中心根據《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 員證卡編碼規則》(附件2)和《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證卡樣式》(附件3)頒發《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外督)證卡,納入全省外督人員數據庫管理,在全省范圍內通用。
第八條 各級鑒定中心可通過聘用(簽訂聘用協議或頒發聘 書)方式委派使用持有效《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外 督)證卡的外督人員,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可續聘,不得超過三屆。
第九條 質量督導員職責:
(一)監督技能人才評價活動;
(二)向評價機構就督導事項提出詢問;
(三)查詢、調閱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進行個別訪問、調查問卷、測試和復核;
(五)現場調查,包括明察和暗訪;
(六)對督導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或向評價機構提出有關建議;
(七)向委派機構提出對評價機構或者相關人員給予獎懲的建議;
(八)督導任務結束后,向委派機構書面反饋質量督導情況。
第十條 質量督導員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在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應佩戴或攜帶質量督導員證卡,認真履行質量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向委派機構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二)著裝得體、大方、整潔,文明用語;
(三)不得干預正常的評價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開督導情況記錄(結果)以及評價結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與評價機構相關的國家機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
(六)拒絕任何機構或個人提出的更改質量督導記錄(結果)等非正當要求,如實、及時向委派機構反饋質量督導情況;
(七)自覺接受委派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外督人員由各級鑒定中心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科學、適用"原則進行委派。
第十二條 委派實行回避制度,外督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客觀公正督導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場次內督或考評工作。
第十三條 內部質量督導應遵循全覆蓋的原則,主要由評價 機構按照相應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委派,職業技能競賽的內部質量督導可參照制定相關實施要求。
第十四條 內督人員由評價機構培養并頒發《技能人才評價 質量督導員》(內督)證卡。評價機構可參照外督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相關要求,結合本評價機構實際管理。
第三章 質量督導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 質量督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評價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及其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包括評價機構的 評價范圍、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試題(題庫)的執行 情況,參加評價人員的資格條件、考場秩序,試卷評閱、評審記 錄、證書管理與發放、檔案資料(紙質材料、電子材料)的保管 與使用,與評價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考評人員、內部督導人員、 專家隊伍等人員配備、培訓、管理和履行職責情況,內控措施執行情況等。
(三)對巡視巡查、審計、群眾舉報或媒體報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涉嫌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四)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委派機構報告反映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質量督導分為日常督導和專項督導兩種類型。
日常督導是指質量督導員受委派機構委派,采取現場督導、數據對比、遠程監控等多種形式對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日常督導和檢查。專項督導是指質量督導員受委派機構委派,對評價機構進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項或幾項內容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日常督導可采取隨機抽取和重點督導相結合的模式。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質量督導員提前了解當次評價活動的總體情況。
(二)質量督導員通過評價現場和工作現場督導、數據比對、抽查評價資料(含錄像)、遠程監控等多種形式進行,提倡技術督導。
(三)質量督導員發現評價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即時向被督導的評價機構反饋,責令其整改,必要時可暫停評價活動。現場完成整改的,可恢復評價活動。如現場無法完成整改或整改 后仍存在問題的,應向委派鑒定中心進行通報,由鑒定中心責令其停止評價活動,宣布評價結果無效。
(四)督導結束后,根據督導職業(工種)等級如實填寫《湖 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日常外部督導情況記錄表》(附件4或附 件5);反映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含現場已完成整改的)、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向委派機構反映。
(五)委派機構根據質量督導員反饋的情況向評價機構進行調查核實、約談提醒、發出提醒函或質量通報。
(六)評價機構應根據約談內容和提醒事項完善或整改相關工作。
(七)委派機構可結合實際,增加日常督導頻次,擴大督導覆蓋面。
第十八條 專項督導采取“雙隨機、 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督導前,應當明確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原則上由3名以上質量督導員組成。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導小組對評價機構進行現場考察(核查),聽取意見。
(二)評價機構應根據質量督導意見書完善或整改相關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質量督導 員(督導小組)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合理的質量督導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外督人員在完成日常督導后,須向委派機構反饋 質量督導結果,報送《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日常外部督導情況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各級鑒定中心應建立外督人員誠信檔案、激勵 機制和退出機制、對聘期內的外督人員實施年度考核。工作中有 突出表現或貢獻的外督人員,可給予獎勵,具體激勵措施由委派機構根據當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四章 質量督導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對質量督導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合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鑒定中心按照質量督導職責分工,對外督 人員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處理。有關行業部門對本行業領域技能 人才評價工作外督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處理。評價機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認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屬地人社部門核查,評價活動存在下列情形 的,由評價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并宣布有關參評人員證書或評價成績無效:
(一)考生資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有舞弊等行為的。
(三)閱卷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的。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輕微的,由屬地管理人社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其規范操作:
(一)未及時公開評價計劃,或未按公開的評價計劃執行的。
(二)未執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處理,影響公平公正的。
(五)試題資源未達到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有關要求的。
(六)未規范執行保密承諾的。
(七)未按規范要求安排考評人員與內部質量督導員的。
(八)未及時上報證書數據的。
(九)未完整保存技能人才評價全過程檔案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屬地管理人社 部門發出《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附件6),暫停評價活動并進行整改,列入監管檔案,并對社會公布:
(一)第二十五條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或約談后又發生的。
(二)超職業、超等級、超地域范圍評價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日常督導、專項督導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
(五)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未按期完成質量督導中發現或反映的違規問題整改的。
(七)進行評價“包過”"保過”"通過率高"等虛假宣傳的。
(八)未按規定增設考點,擅自在機構備案評價場所之外開展評價的。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屬地管理人社 部門撤銷備案回執,列入監管檔案,不再受理其備案或遴選申請,并對社會公布:
(一)已被出具書面通知后再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二)備案時提交虛假材料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三)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者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四)未經評價直接辦證、販賣證書或證書數據造假的。
(五)超范圍讀取證書數據、泄露個人隱私、利用證書數據等提供有償服務的。
(六)軟硬件配備無法滿足評價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兩年未開展評價、未按期限要求申請備案延期或者定期評估不合格的。
(八)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違規違紀行為或者組織舞弊的。
(九)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試題泄密等情況的。
(十)一個自然年度內,評價機構出現三次以上“限期整改”情形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 對質量督導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違法問題,依規依紀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人社部門運用質量督導結果作出處理決定前, 應當告知評價機構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評價機構可以陳述和申辯,人社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送達相關機構。
第五章 責 任
第三十條 質量督導員有下列情形的,由委派機構視其情節 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暫停質量督導任務委派處理;情節嚴重 的,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并取消其質量督導資質,予以解聘且 不得再從事我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相關工作;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委派擅自參加或無故拒絕參加督導工作任務的。
(二)不履行督導職責的。
(三)應當回避質量督導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干擾評價機構正常工作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質量督導結果客觀公正的。
(六)因失職或個人主觀意志導致試題內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經查實泄密的。
(七)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妨礙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有序開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評價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不配合質量督導工 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的人社部門提出改進要求; 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對機構撤銷備案回執,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程序和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與其督導內容相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員反映情況的。
(三)對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干擾質量督導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質量督導員的。
(六)其他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評價機構應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機構實 際情況,制定機構內部質量督導制度。對本機構組織實施的職業 技能評價質量進行內部監督,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點擊下載附件/UploadFile/file/20230829/20230829120515_432.docx)
1.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外督)申報表
2.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證卡編碼規則
3.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證卡樣式
4.湖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日常外部督導情況記錄表
5.湖南省職業技能級認定日常外部督導情況記錄表(綜合評審)
6.湖南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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