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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15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30日
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人才落戶業務經辦工作,強化監督管理,根據《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3號)和《蘇州市人才落戶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1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人才落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對各縣級市(區)人才落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及各縣級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具體負責人才落戶業務經辦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的人才落戶戶口遷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人才落戶戶口遷移工作。
第三條人才落戶業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可以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江蘇人社網辦大廳提出申請。
(二)受理。符合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詳見附件),受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在人事檔案轉入后辦理落戶手續的,受理機構在申請人人事檔案轉入后予以受理。申請人未按規定辦理調檔手續的,不予受理。申請人轉檔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間。
(三)審核。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受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材料核查主要通過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進行查驗。對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查驗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應當配合提供補充材料予以佐證。
(四)審批。受理機構應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的,將《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轉遞至擬落戶地公安機關,并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五)戶口遷移。公安機關收到《蘇州市人才落戶登記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江蘇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核驗個人及隨遷人員的身份信息。
省內戶口遷移,符合“一站式”辦理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填寫《電子準遷證申請表》辦理一站式遷移。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地公安機關遷移證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移。
省外戶口遷移,符合“跨省通辦”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經申請人同意后,采取線上模式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不符合“跨省通辦”的應當依據其意愿,通過現場或者郵寄的方式核發《準予遷入證明》,由申請人到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地公安機關遷移證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辦理時限,按照《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和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條受理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臺等對申請人提交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進行確認、核驗。不能通過國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臺確認、核驗的,需向發證機關核實,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蘇州市引進技能人才緊缺(工種)目錄,應當按最新施行的目錄執行。
第五條《辦法》規定條件中的社會保險費,經查實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存在欠繳、補繳、非連續繳納或者繳費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致等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第六條《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僅適用于人才落戶業務辦理。申請人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才落戶的,應當提供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門出具的或者通過網上平臺下載且具備驗證功能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申請人在江蘇省內繳納社會保險的參保證明可以免于提交。
第七條未在蘇州就業的申請人,提交人才落戶申請后,應當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辦理人事檔案轉入手續。
第八條審批通過的人才落戶申請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據下列情形按規定隨遷:
(一)申請人在蘇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
(二)申請人在蘇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
(三)申請人擬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單位集體戶。
(四)申請人擬在人才集體戶落戶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申請人同時遷入人才集體戶。
第九條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單位集體戶。申請人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申請人可申請落戶至單位所在地人才集體戶。
第十條《辦法》及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嚴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范圍內獨立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與其直系親屬共同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賃證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依法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關于落實蘇州市調整人才落戶相關政策的操作細則》(蘇人保〔2020〕7號)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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