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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汽車網校訊:20日,交通運輸部頒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今年1月出臺了征求意見稿之后,歷經十個多月,終于正式出臺了《規定》。那么《規定》包括哪些內容,對出租行業將造成哪些影響呢?請看中華汽車網校專家為大家進行簡析。
頒布經營許可管理制度
依據國務院2004年412號令有關規定,《規定》在總結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實踐基礎上,對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程序及實施主體等作出了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先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簽訂經營協議,并具備相應的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等條件。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相應的車輛技術條件,配發《道路運輸證》。
制定行業發展定位策略
目前,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余家,駕駛員260多萬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車發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出行需要。特別是由于行業發展定位不科學、法律法規未建立等原因,影響和制約著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為此,《規定》明確了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運力規模。同時,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經營權管理是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規定》遵照國務院有關出租汽車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確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規定》建立了市場退出機制,將經營權到期后能否繼續經營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掛鉤,體現優勝劣汰導向。對于車輛經營權需要轉讓的,要求依法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重新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期限為其剩余期限,提示經營風險。
強化運營服務保障
服務是出租汽車行業的本質屬性。針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規定》抓住影響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系統性地強化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要求,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服務標準以及行為準則作出了全面細化要求,為全社會提供規范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同時從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角度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經營者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落實駕駛員休息權,依法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發展預約出租汽車
《規定》借鑒發達國家發展預約出租汽車的實踐經驗,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務業態,從為市場提供多樣化、差異性服務的角度出發,確立了只允許接受預約、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鼓勵各地探索發展預約出租汽車,滿足市場需求。同時,對于出租汽車電召服務作出了有關規范,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務。
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與監督。
《規定》借鑒發達國家發展預約出租汽車的實踐經驗,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務業態,鼓勵各地探索發展預約出租汽車,滿足市場需求。同時對于出租汽車電召服務作出了有關規范。
加強市場監管 完善市場機制
2011年交通運輸部先后出臺了《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分別建立了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規定》與現有規章制度進行了有效銜接,既維持了政策的連續性,又進一步強化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場機制,促使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規范經營、誠信服務。
針對“黑車”非法運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規定》要求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和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與監督。
“事實上,在交通部發文之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經建立了出租車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就《規定》出臺,中華汽車網校專家表示,出租汽車行業是我國重要的服務窗口行業,建立行業退出機制與完善市場秩序,可以將那些只追求高額利潤,不講社會效益的企業清退出市場,促進國內行業的升級發展,同時還能為人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這是個利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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