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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出臺 明年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汽車網校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于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規定,2015年2月份起,4S店經銷商提供的市場價格信息,將作為車購稅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據,對于市民來說買車越便宜,或許就能夠少交一些稅。那么此次車輛購置稅新辦法有哪些規定呢?
申報期限:繳稅和免稅都有兩個月時間
根據新規,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納稅依據:可根據經銷商提供的價格核定
買車交多少錢的稅是車主最關心的,值得一提的是,對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計算方式以及最低應稅價格的核定方式,新規都進行了調整。而通過這種調整,可以推進車購稅征管模式改革、更好服務納稅人。
其中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位費用(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和手續費等,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在以前的車購稅征收規定中,最低計稅價格主要是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核定的,這次的新辦法增加了以經銷商提供的價格信息作為核定依據。“這樣一來,在征收車購稅上會更加靈活,因為車市上有各種優惠,人們買車的價格往往會低于生產企業標的價格。”安徽國際汽車城的分析人士指出,一旦市場銷售價將成為重要的一個參考,就避免了一刀切,今后買車時的價格越低繳的稅有望更少。
進口車征收:有最低計稅價格防止“鉆空子”
對于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是關稅完稅價格、關稅與消費稅之和。不過,如果購買的進口車價格低于同類車輛最低計稅的話,稅務總局將給出一個最低計稅價格;如果納稅人提供的車輛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這樣就避免了偷稅漏稅的情況發生。
此外,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退稅管理:車輛退回經銷商可準予退稅
新規中還指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等,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有效價格證明注定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中華汽車網校專家分析,此次車輛購置稅新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車購稅征管制度,使得車購稅的繳納工作更加便捷,提高了車購稅征管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同時也將促進國內汽車市場的發展,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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