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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 閱讀:5428 更新時間:2005-07-21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test station
前 言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test station
本標準代替GB/T 17993—1999《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與GB/T 17993—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第1章關于本標準涉及的范圍;
——調整并新增加了一些引用標準;
——取消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分類,增加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服務功能要求;
——修改了標準結構,并充實和細化了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質量管理和技術能力、場地和設施的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47)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江蘇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遼寧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江蘇省(南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站、遼寧省(大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站、安徽省汽車檢測中心、深圳市安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華燕汽車檢測設備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元鵬、王曉輝、殷國祥、范 健、陳南峰、王建國、李良儒、賀憲寧、張其勝、姚 健、金誠仁。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 17993-1999。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開展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工作應具備的服務功能、管理、技術能力以及場地和設施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建設、運行管理以及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認定、委托檢測和監督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11798.9平板制動試驗臺檢定技術條件
GB/T 12480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GB/T 12534 汽車道路試驗方法通則
GB/T 13563 滾筒式汽車車速表檢驗臺
GB/T 13564滾筒反力式汽車制動檢驗臺
GB/T 15481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746.1~15746.3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
GB/T 18344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GB 18565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55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施規范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A 468 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386 汽車排氣分析儀
JT/T 445 汽車底盤測功機
JT/T 448 汽車懸架裝置檢測臺
JT/T 478 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
JT/T 503 汽車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JT/T 504 前輪定位儀
JT/T 505 四輪定位儀
JT/T 506 不透光煙度計
JT/T 507 汽車側滑檢驗臺
JT/T 508 機動車前照燈檢測儀
JT/T 510 汽車防抱制動系統檢測技術條件
JJG 188 聲級計檢定規程
JJG 653 測功裝置檢定規程
JJG 688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檢定規程
JJG 745 汽車前照燈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 847 濾紙式煙度計
JJG 906 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檢定規程
JJG 907 軸(輪)重儀檢定規程
JJG 908 滑板式側滑檢驗臺檢定規程
JJG 909 滾筒式車速表檢測臺檢定規程
JJG 976 透射式煙度計
JJG(交通) 007 汽車轉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交通) 008 汽車制動踏板力計檢定規程
JJG(交通) 009 四活塞聯動式油耗計檢定規程
JJG(交通) 013 汽車發動機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汽車) 02 汽車速度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汽車綜合性能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在用汽車動力性、安全性、燃料經濟性、使用可靠性、排氣污染物和噪聲以及整車裝備完整性與狀態、防雨密封性等多種技術性能的組合。
3.2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test station
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通過一系列技術操作行為,對在用汽車綜合性能進行檢測(驗)評價工作并提供檢測數據、報告的社會化服務機構。簡稱綜檢站。
4 服務功能
4.1 依法對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
4.2 依法對車輛維修竣工質量進行檢測。
4.3 接受委托,對車輛改裝(造)、延長報廢期、及其相關新技術、科研鑒定等項目進行檢測。
4.4 接受交通、公安、環保、商檢、計量、保險和司法機關等部門、機構的委托,為其進行規定項目的檢測。
5 管理要求
5.1 組 織
5.1.1 綜檢站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應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化法人機構(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所屬獨立法人授權)。
5.1.2 綜檢站從事檢測工作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5.1.3 綜檢站的組織管理應覆蓋檢測工作的各個方面。
5.1.4 綜檢站應設置管理、檢測操作、質量審核監督等基本崗位,各崗位人員的數量、素質應與其工作相適應,需規定對檢測質量有影響的主要崗位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并通過明示的方法被客戶所了解。
5.2 質量體系
5.2.1 綜檢站應按GB/T 15481 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管理程序、檢測規范等制定成文件,構成質量體系文件,應符合計量認證的相關規定。
5.2.2 質量體系文件包括內部制訂文件和外來文件。
內部制訂文件應至少包括:質量手冊、支持性程序文件、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檢測作業指導書、委托檢測受理程序、外部抱怨處理程序、生產安全保障制度、檢驗人員守則、服務公約等。
外來文件應至少包括:所有開展檢測工作依據標準、委托檢測機構有關管理政策、法規等文件。
5.2.3 綜檢站的質量體系應覆蓋檢測工作的各個方面。
5.2.4 綜檢站應實施并保持與其承擔檢測工作相適應的質量體系。
5.3 文件控制
5.3.1 質量體系文件應由綜檢站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權人員審查并批準后使用,并通過適當的標識確保其現行有效。
5.3.2 質量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和執行。
5.3.3 應定期核查質量體系文件的適用性和時效性,確保其現行有效。
5.3.4 質量體系文件的修改、變更應經過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權人員審查并批準,并確保所有發放使用的受控文件被替換。
5.3.5 全部質量體系文件原件應存檔,應建立適用的檔案管理制度,并規定不同文件的保存周期。
5.3.6 應有保護客戶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措施,包括電子存儲和結果數據傳輸等。
5.4 服 務
5.4.1 綜檢站應通過適當的方式,保證各類檢測的具體項目、收費價格、檢測工作的具體流程、檢測適用標準、被檢參數的限值和依據方便客戶了解,并依據相關標準的要求、程序和規范,開展檢測服務。
5.4.2 檢測報告應采用規范的格式或委托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給客戶。
5.4.3 應制定程序并采用適當手段,在不影響檢測工作和保護其它客戶機密的條件下,允許客戶監督對其委托業務進行的檢測工作。
5.5 抱怨處理
5.5.1 應有程序文件處理來自客戶的抱怨,并有效實施。抱怨包括對檢測工作質量、檢測數據結果有異議的申訴和損害客戶利益的投訴以及改進檢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5.5.2 抱怨處理程序應包括責任部門、處理程序、受理范圍、受理期限、經濟責任等,并以適當的方式明示,被客戶了解。
5.6 事故、差錯控制
5.6.1 應有程序文件處理檢測過程中出現的事故和差錯,并有效實施。
5.6.2 程序文件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處理程序、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不良后果的挽回和客戶損失的補償以及處理結果的跟蹤。
5.7 記錄、報告的控制
5.7.1 應建立記錄、報告控制文件,包括質量記錄、技術記錄、結果報告等。質量記錄應包括來自內部質量管理的過程記錄等;技術記錄、結果報告包括檢測過程記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統計、分析報告等。
5.7.2 記錄、報告格式應符合一定的規范要求,包含的信息齊全,并有授權簽字人確認。
5.7.3 記錄、報告應以便于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安全的環境中,并符合相關法規、政策、制度、標準的規定,記錄、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5.7.4 應制訂計算機自動生成、存檔記錄、報告控制程序,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或修改以及數據的丟失。
5.8 質量審核和評審
5.8.1 應制訂程序文件定期對檢測工作、質量體系運行的各要素進行審核和評審,能保證檢測工作、質量保證體系合理、有效運行,并持續改進。
5.8.2 質量審核、評審應涉及質量體系的全部要素,包括與檢測業務相關的管理工作和檢測工作。
5.8.3 應定期對檢測工作進行質量審核(每年不少于兩次)、評審(每年應至少一次)。
6 技術能力要求
6.1 人 員
6.1.1 基本要求
6.1.1.1 綜檢站應設站長(或其它稱謂)、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計算機控制網絡系統管理員、檢測員、引車員,以及儀器、設備(維護)管理員、文件資料檔案管理員等主要崗位。
注:本標準主要崗位人員不是崗位設置要求,允許1 人多崗,但均須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從業崗位的要求,質量負責人不宜兼職。
6.1.1.2 應制訂人員培訓制度,并有效實施,保證檢測有關人員能按新的檢測標準開展檢測工作。
6.1.1.3 對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應通過專門培訓,取得崗位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6.1.2 站長
6.1.2.1 熟悉國家、行業、地方關于汽車檢測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規、規定、相關標準。
6.1.2.2 熟悉汽車檢測業務,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中級(含)以上職稱,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
6.1.3 技術負責人
6.1.3.1 應具有汽車運用工程或相近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6.1.3.2 掌握汽車理論和汽車構造知識,有三年以上的汽車維修或檢測工作經歷。
6.1.3.3 熟悉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汽車維修檢測方面的政策、法規、規定及相關標準。
6.1.3.4 掌握檢測設備的性能,具有使用檢測設備的知識和分析測量誤差的能力,能組織檢測儀器、設備校準和計量檢定工作。
6.1.4 質量負責人
6.1.4.1 應具有汽車運用工程或相近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6.1.4.2 熟悉檢測技術標準和檢測儀器、設備檢定規程,熟知計量認證和質量控制要素,勝任檢測站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6.1.5 計算機控制網絡系統管理員
6.1.5.1 應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具備計算機網絡管理知識。
6.1.5.2 掌握檢測技術標準,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控制原理、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構架、各業務節點的操作和設置、數據庫的結構和維護管理等。
6.1.6 檢測員
6.1.6.1 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了解汽車各系統的工作原理、構造和有關使用、安全性能知識及維修經驗。
6.1.6.2 熟悉所在工位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具備使用檢測儀器、設備的知識,熟練掌握檢測操作規程。
6.1.6.3 掌握檢測項目的技術標準,能獨立進行一般數據處理工作。
6.1.6.4 了解綜檢站計算機控制網絡的構成和業務節點,熟知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工藝流程及相關標準,具有計算機操作和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基本知識。
6.1.7 引車員
6.1.7.1 應具備6.1.6.1、6.1.6.2規定的檢測員資格條件。
6.1.7.2 應持有與駕駛車型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汽車駕駛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并取得汽車駕駛中級及其以上等級證書。
6.1.8 儀器設備管理員
6.1.8.1 應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含)以上學歷和技術員(含)以上技術職稱。
6.1.8.2 掌握汽車構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識。
6.1.8.3 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和使用,具備檢測設備管理知識,能對檢測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校準。
6.1.9 文件資料檔案管理員
6.1.9.1 應具有中專(含)或相當于中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檔案管理、保密法規和綜檢站管理工作程序。
6.1.9.2 了解綜檢站使用的檢測標準、方法,能為檢測人員提供受控標準和更新。
6.1.9.3 勝任綜檢站質量體系文件及其運行、驗證等資料的管理工作。
6.2 檢測項目與參數
6.2.1 綜檢站應具備附錄A所示檢測項目或參數的能力。
6.2.2 綜檢站應依據相關標準或根據客戶委托制定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工作。
6.2.3 綜檢站按GB 18565、GB 7258、JT/T 198、GB/T 18344、GB/T 15746.1~15746.3、GB 1589、GA 468規定的要求開展檢測工作,應采用計算機控制聯網方式進行檢測。
6.2.4 綜檢站應制訂開展新的檢測工作的程序,保證所開展檢測工作能滿足預定用途或應用領域的要求。
6.3 檢測儀器設備
6.3.1 綜檢站應配備與檢測項目或參數相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儀器設備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附錄A中的規定。
6.3.2 綜檢站配備的檢測儀器設備應通過產品型式認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進口檢測設備參照執行。
6.3.3 綜檢站配備的檢測儀器設備應符合相應檢測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規程和檢測用標準要求的測量范圍、分辨力、準確度等級或允許誤差,滿足相應儀器設備國家、行業產品標準的要求,使用的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周期經過檢定合格。
6.3.4 綜檢站配備的檢測儀器設備應與被檢測車輛的主要技術參數相適應。
6.3.5 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應能進行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應具備計算機聯網受控檢測功能的儀器設備見附錄A。
6.4 計算機控制檢測系統
6.4.1 控制系統應具有車輛信息的登錄、規定項目與參數的受控自動檢測、檢測數據的自動傳輸與存檔、檢測報告與統計報表的自動生成、指定信息的查詢等功能,所有記錄(包括報告和報表)格式及內容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6.4.2 控制系統配置的計算機等硬件和操作系統等軟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6.4.3 控制系統應建立適用檢測車型數據庫和適用檢測標準項目、參數限值數據庫,并符合相關委托檢測行業管理的要求。
6.4.4 控制系統不應改變聯網檢測儀器設備的測試原理、分辨力、測量結果數據有效位數和檢測結果數據,檢測參數的采集、計算、判定應符合有關標準。
6.4.5 應具有人工檢驗項目和未能聯網的檢測儀器設備檢測結果的人工錄入功能(IC卡或其它方式)。
6.4.6 應設置檢測標準、系統參數等數據修改的訪問權限及操作日志。
6.4.7 計算機控制系統其它要求應符合JT/T 478的有關規定。
7 場地和設施
7.1 基本要求
7.1.1 綜檢站應有科學的總體規劃設計和工藝布局,合理設置汽車檢測線、檢測間、檢測工位、計算機控制系統、停車場、試車道路、業務廳等設施。
7.1.2 綜檢站的設計和使用須有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等,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消防條例、法規的規定。
7.1.3 綜檢站應有必要的綠化面積和衛生設施,符合GBZ1 的有關規定。
7.1.4 綜檢站的供電設施應符合GB 50055的有關規定。
7.1.5 綜檢站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裝置均應符合GB 50057的有關規定。
7.2 檢測線
7.2.1 檢測線應布置在檢測間內,應按規定的檢測項目配置檢測工位。
7.2.2 檢測工藝流程應布置合理,各檢測工位應有足夠的檢測面積,檢測時各工位應互不干涉。
7.2.3 檢測線出入口應設引車道和必要的交通標志,應有醒目的工位標志、檢測流程指示信號,應有避免非檢測人員誤入檢測工作區的安全防護裝置等。
7.3 檢測間
7.3.1 檢測間的長度、寬度、高度應滿足檢測車型檢測工作的需要,并符合建筑標準的要求。
7.3.2 檢測間應通風、防雨,并設置排(換)氣、排水裝置,檢測間內空氣質量應符合GBZ1的有關規定。
7.3.3 檢測間通道地面的縱向、橫向坡度在全長和任意10m長范圍內應不大于1.0%,平整度應不大于3.0‰,在汽車制動檢驗臺前后相應距離內,地面附著系數應不低于0.7。
7.3.4 檢測間內采光和照明應符合GB/T 50033和GB 50034的有關規定。
7.4 停車場和試車道路
7.4.1 停車場的面積應與檢測能力相適應,不允許與檢測場地、試車道路和行車道路等設施共用。
7.4.2 試車道路的承載能力應滿足受檢汽車的軸荷需要,試車道路應符合GB/T 12534、GB 7258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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