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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述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批改革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 閱讀:7460 更新時間:2016-01-26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改為后置審批.據中華汽車網校了解,上海浦東試點“證照分離”改革,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甚至可取消審批,允許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按規定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下面Chinaadec.com詳述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的審批改革進程:
一、審批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第182項明確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的實施機關為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下放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29項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第十條: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監管部門
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對未經審批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管依據
《工商總局、商務部、財政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二手車市場秩序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工商市字〔2009〕212號)
三、職責分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商業賄賂、虛假廣告、不正當有獎銷售、欺詐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作用,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審批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第182項明確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的實施機關為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下放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29項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第十條: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三、監管部門
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對未經審批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管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工商總局、商務部、財政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二手車市場秩序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工商市字〔2009〕212號)
三、職責分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商業賄賂、虛假廣告、不正當有獎銷售、欺詐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作用,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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