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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企業經營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二手車經銷公司、二手車拍賣公司、二手車經紀服務公司、二手車交易市場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規范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
機動車拍賣規程(SB/T 10691-2012)。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二手車 used car
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3.2 二手車交易used car trade
是指已登記注冊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商業活動。
3.3 二手車經銷公司 used car sales company
是指依法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并提供售后服務的企業。
3.4 二手車拍賣公司 used car auction company
是指依法從事二手車拍賣業務的企業。
3.5 二手車經紀服務公司 used car broking company
是指依法從事二手車交易中介服務的企業,其主要業務形式為代購、代銷、寄買、寄賣、代辦手續等。
3.6 二手車交易市場 used car trade market
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相關服務的企業。
4 二手車交易市場管理規范
4.1 設立
4.1.1 選址符合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設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線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交通便捷,易達性好,輻射范圍廣。
4.1.2 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場所和章程。
4.1.3 具備為買賣雙方提供車輛合法性檢驗、二手車展示、信息查詢、鑒定評估、轉移登記、購置稅變更、車船稅變更、保險、抵押貸款等服務功能。
4.1.4 能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車經營商戶提供相應辦公場地及配套設施。
4.2 經營場地與設施設備
4.2.1 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
4.2.2 功能區域劃分清楚并設有標識牌。要設置和劃分查驗區、評估區、展銷區、交易大廳等功能區域與設施。
4.2.3 交易大廳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場交易大廳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2.3.1交易大廳明顯位置設有二手車交易流程示意圖、各種代辦服務、注意事項、收費項目及標準、投訴電話等。
4.2.3.2配備3臺以上觸摸屏式信息查詢機器,能夠查詢車輛的基礎參數,以及同時期、同品牌交易車輛的參考價格,查詢各項手續是否完備以及交通違法記錄等重要信息。
4.2.3.3設立電子排隊叫號系統。
4.2.3.4設立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待交易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車輛主要信息,及時更新已交易車型的價格。
4.2.3.5設有專門的客戶休息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4.2.3.6設有查驗車輛法定證明及憑證、鑒定評估、打印交易發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服務窗口。
4.2.4 車輛展示銷售區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標識明顯,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車輛展示銷售區域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2.5 設有車輛入場檢查、鑒定評估專用區域,配備核對證照、車輛查驗、鑒定評估等工位。
4.2.6 設置專用試車場地,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4.2.7 設有社會車輛專用停車場,與車輛展示銷售區分開,停車場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2.8 車輛展示銷售區布局與道路出入口設置合理,出入暢通。
4.2.9 按當地綠化規定要求進行綠化,環境衛生、整潔。
4.2.10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防火、防盜、監控等安全設施,并由專人使用和維護。
4.3 人員
4.3.1 具備二手車營銷專業技能的管理人員。
4.3.2 具有汽車技術、營銷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4.3.3 配備三名以上車輛專職檢驗人員。
4.4 經營管理
4.4.1 實行封閉式管理,展銷的商品車輛應停放在專用區域內。
4.4.2 建立并實施二手車入場登記與查驗制度,并應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a) 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b) 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c) 不屬于有關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4.4.3 建立二手車交易管理系統,實現車輛入場、展示、交易、出場等信息電子化管理。
4.4.4 能夠提供二手車基本信息、價格以及交通違章信息查詢等服務,定期發布交易信息與價格信息。
4.4.5 制定市場管理規則,建立商戶準入制度,對場內的交易活動負有監督、規范和管理責任,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4.4.6 進入展銷區域內的展銷車參照附錄A明碼標價,參照附錄B填寫《二手車技術狀況表》并隨展車一同展示。
4.4.7 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4.4.8 建立和實施消費者投訴及受理制度,并設有交易糾紛調解機構。
4.4.9 建立和實施駐場商戶管理制度,建立駐場企業誠信獎懲機制,引導駐場企業誠信經營。
4.4.10 建立和實施先行賠付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4.11 建立和實施市場員工崗位責任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和業務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員工綜合服務能力。
4.4.12 市場工作人員應統一著裝并配戴工作卡。
4.4.13 依法納稅,并有義務協助國家和地方稅務部門向交易方以及駐場企業征收稅款。
4.4.14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將二手車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門報送。
4.4.15 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b) 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c)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5. 二手車經銷公司管理規范
5.1 設立
5.1.1 具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場所和章程,符合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5.1.2 具備二手車收購、銷售、整備、展示、車輛技術狀況鑒定、售后服務功能,能夠提供轉移登記、購置稅變更、車船稅變更、保險、抵押貸款等代辦服務。
5.2 經營場地與設施設備
5.2.1 經營面積不低于1500㎡。
5.2.2 設有車輛檢測、整備以及售后服務所需的工具、設施、設備與工位。
a) 配備3臺以上漆面涂層測厚儀,通用或專用電控系統解碼器、舉升機等車輛檢測設備。
b) 配備車輛清潔、拋光等車輛整備設備。
c) 具備能夠向客戶提供售后服務的設施設備。
5.3 人員
5.3.1 具有注冊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5.3.2 5名以上二手車營銷管理人員。
5.4 經營管理
5.4.1 收購車輛,應按照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a) 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b) 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c) 不屬于關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5.4.2 應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
b)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c) 委托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5.4.3 不得調整和更改車輛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復痕跡的車輛應注明。
5.4.4 在完成收購后及銷售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未經整備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不得向最終用戶銷售。
5.4.5進入展銷區域內的展銷車輛參照附錄A明碼標價,參照附錄B填寫《二手車技術狀況表》并隨展車一同展示。《二手車技術狀況表》所標明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真實、清楚。
5.4.6收購車輛,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5.4.6.1 按本規范5.4.1和5.4.2所列項目核實賣方身份以及交易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并查驗車輛的合法性;
5.4.6.2 與賣方商定收購價格,如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格存有異議,經雙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車輛技術狀況及價值進行鑒定評估。達成車輛收購意向的,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中應明確收購方享有車輛的處置權;
5.4.6.3 按收購合同向賣方支付車款。
5.4.7 達成車輛銷售意向的,應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應參照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二手車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執行,并將附錄B《二手車技術狀況表》作為合同附件。
5.4.8 收取車款,應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二手車經銷公司只能對本公司銷售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代開發票。發票上賣方一欄應填寫本公司的名稱,即車輛原所有權與二手車經銷公司名稱相符。
5.4.9完成銷售后,應為買方代辦轉移登記等手續。
5.4.10 向最終用戶銷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里程在6萬公里以內的車輛(以先到者為準,營運車除外),應提供不少于3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量保證。質量保證范圍為發動機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等。
5.4.11 提供售后服務時,應提供售后服務清單,不得擅自增加未經客戶同意的服務項目。
5.4.12應建立售后服務技術檔案。售后服務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 車輛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車輛品牌型號、車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出廠日期、使用性質、最近一次轉移登記日期、銷售時間、地點等;
b) 客戶基本資料。主要包括客戶名稱(姓名)、地址、職業、聯系方式等;
c) 維修保養記錄。主要包括維修保養的時間、里程、項目等。
售后服務技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5.4.13 應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定期報送二手車交易等信息。
5.4.14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b) 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c)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附錄B《二手車技術狀況表》;
g) 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6.二手車經紀公司管理規范
6.1 設立
6.1.1 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場所和章程。
6.1.2 具備二手車代理、居間、行紀、展示、信息咨詢、代辦交易手續等功能。
6.2 經營場地與設施設備
6.2.1 注冊地為二手車交易市場以外的經紀公司,經營面積不低于50㎡。
6.2.1 具有固定的室內辦公場所或室內場地。
6.2.3 具有開展代理、居間、行紀、展示、信息咨詢、代辦交易手續等業務所需要的辦公設施。
6.3 人員
6.3.1 具有相應資質的二手車營銷管理人員。
6.3.2 五名以上具有經紀人資質的人員。
6.4 經營管理
6.4.1 從事寄售業務,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按照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a) 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b) 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c) 車輛不屬于有關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
b)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c) 委托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寄售車輛應參照附錄A明碼標價,參照附錄B填寫《二手車技術狀況表》,并隨展車一同展示。《二手車技術狀況表》所標明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真實、清楚。
6.4.2 不得調整和更改車輛里程表,有重大事故修復痕跡或發動機、變速箱等重要部件總成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車輛應注明。
6.4.3 受理委托購買業務,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a) 提供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b) 依據委托人要求選擇車輛,并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c) 接受委托購買時,與委托方簽訂合同;
d) 根據委托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鑒定評估, 鑒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6.4.4 嚴格按照委托購買合同向買方交付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4.4.2第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證明、憑證。
6.4.5 寄售車輛,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 與委托人簽訂寄售合同,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輛、隨車文件、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等法定證明、憑證;
b) 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市場信息;
c) 按合同約定展示委托車輛,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d) 不得擅自降價或加價出售委托車輛
e) 車款、傭金的給付,按寄售合同約定辦理。
6.4.6 車輛交易完成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銷售發票。
6.4.7 進駐二手車交易市場應與交易市場管理者簽訂相應的管理協議,服從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的統一管理。
6.4.8 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二手車經紀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活動。
6.4.9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約定傭金以外的費用。
7. 二手車拍賣公司管理規范
7.1 設立
二手車拍賣公司除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所要求的設立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7.1.1 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場所和章程。
7.1.2 應具備二手車拍賣、展示、技術狀況鑒定和清潔整備功能。
7.2 經營場地和設施設備
7.2.1 經營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7.2.2 拍賣大廳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同時容納100名以上競拍人員。
7.2.4 車輛展示區域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
7.2.5 設客戶專用停車場,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7.2.6 應具備汽車清潔場地和設施。
7.2.7 設有用戶登記接待、業務事宜協商、結算等服務窗口。
7.2.8 配備計算機、拍賣管理軟件等附屬設施,按照相關要求,定期上報經營數據。
7.3 人員
7.3.1 配有注冊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7.3.2 具有相應資質的二手車營銷管理人員。
7.4 經營管理
7.4.1委托拍賣時,委托人應提供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接受委托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7.4.2委托人應提供車輛真實的技術狀況,拍賣人應對車輛進行鑒定,將鑒定結論參照附錄B填寫《二手車技術狀況表》并隨車一同展示。《二手車技術狀況表》所標明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真實、清楚。
7.4.3實物車輛拍賣活動,拍賣人應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公告。拍賣公告應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并載明下列事項:
a) 拍賣的時間、地點;
b) 拍賣的車型及數量;
c) 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
d) 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
e)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車輛應在拍賣前進行展示,時間不少于2天,并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二手車技術狀況表》(附錄B)。
7.4.4進行網上競價,應在網上公布車輛的彩色照片和《二手車技術狀況表》(附錄B),公布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組織網上競價,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網上拍賣規則,競買人需要辦理網上拍賣競買手續。
7.4.5拍賣成交后,應與買受人簽署《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見附錄C)。
7.4.6與委托人、買受人可約定傭金比例。對拍賣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依據有關規定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按委托拍賣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7.4.7 在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后,將車輛、隨車文件及本規范4.4.2㈠、㈡款所列的法定證明、憑證交付給買受人,并協助買受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7.4.8 應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報送、公布制度,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7.4.9 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b) 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c)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二手車技術狀況表》(附錄B)和《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附錄C);
g) 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二手車銷售價簽(示范文本)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二手車技術狀況表(示范文本)
車輛基本信息 |
廠牌型號 |
|
牌照號碼 |
|
||||||
發動機號 |
|
VIN碼 |
|
|||||||
初次登記日期 |
年 月 日 |
表征里程 |
萬公里 |
|||||||
品牌名稱 |
|
□國產 □進口 |
車身顏色 |
|
||||||
年檢證明 |
□有(至 年 月) □無 |
購置稅證書 |
□有 □無 |
|||||||
車船稅證明 |
□有(至 年 月) □無 |
交強險 |
□有(至 年 月) □無 |
|||||||
使用性質 |
□營運用車 □出租車 □公務用車 □家庭用車 □其它 |
|||||||||
其他法定憑證、證明 |
□機動車號牌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三者強制保險單 □其它 |
|||||||||
車主 名稱/姓名 |
|
企業法人證書代碼/身份證號碼 |
|
|||||||
配置 |
燃料標號 |
|
排量 |
|
缸數 |
|
||||
發動機功率 |
|
排放標準 |
|
變速器形式 |
|
|||||
氣囊 |
|
驅動方式 |
|
ABS |
□有 □無 |
|||||
其他重要配置 |
|
|||||||||
是否為事故車 |
□是 □否 |
損傷位置及損傷狀況 |
|
|||||||
鑒定結果 |
分值 |
|
技術狀況等級 |
|
||||||
車輛技術狀況鑒定缺陷描述 |
鑒定科目 |
鑒定結果(得分) |
缺陷描述 |
|||||||
車身檢查 |
|
|
||||||||
發動機檢查 |
|
|
||||||||
車內檢查 |
|
|
||||||||
啟動檢查 |
|
|
||||||||
路試檢查 |
|
|
||||||||
底盤檢查 |
|
|
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鑒定單位:(蓋章)
鑒定日期: 年 月 日
聲明:本二手車技術狀況表所體現的鑒定結果僅為鑒定日期當日被鑒定車輛的技術狀況表現與描述,若在當日內被鑒定車輛的市場價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車輛的價值發生變化,對車輛鑒定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本技術狀況鑒定說明書不作為參考依據。
說明:本二手車技術狀況表由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經紀企業使用,作為二手車交易合同的附件。車輛展賣期間,放置在駕駛室前風擋玻璃左下方,供消費者參閱。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拍賣成交確認書(示范文本)
|
買受人: 合同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標的序號
成交車型
成交價
¥ 元
拍賣場次
牌照號
傭金( %)
¥ 元
買受人號牌
車架號
發動機號
其他費用
¥ 元
總計(大寫)
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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