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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傳統能源汽車節能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在中國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生產情況進行管理,兩項目標要求分別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在中國關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等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新能源乘用車,包括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關境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
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主要是指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已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關境外的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視同為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代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與當年度對應生產或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當年度生產或進口總量計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簡稱實際值。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當年度對應生產或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當年度生產或進口總量計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簡稱目標值。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簡稱達標值。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生產情況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平臺并發布相關信息,推動企業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積分交易。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八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對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實施核算。
第九條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和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車輛型號對應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指標數據。
如果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輛型號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含本年度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發布的停止生產或進口車型的數據),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一條 同一車輛型號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第十二條 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數量為核算年度內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的核算數量為核算年度內經中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 為鼓勵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對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以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要求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在核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按GB 27999中相關規定計算。
第十四條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與實際值的差額與該企業年度車型核算數量的積。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第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前三年平均年產量或進口量少于2000輛,且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性的小規模乘用車企業,給予適度寬松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
第十六條 小規模乘用車企業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計劃報告,報告應包括先進節能技術研發應用情況及計劃、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標等。
第十七條 承諾2016-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規模乘用車企業,可給予與相關標準規定達標值的比值最高不超過160%的寬松達標要求;承諾2016-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6%以上的小規模企業,可給予與相關標準規定達標值的比值最高不超過130%的寬松達標要求。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八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主體,對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分別實施核算。
第十九條 企業年度生產或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將產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車積分。
第二十條 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分值與對應的生產或進口量乘積求和計算得出的積分總量。
第二十一條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分值根據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純電動續駛里程等技術指標確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企業核算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產量或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目標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圓整至整數位。
第二十三條 對在中國境內傳統能源乘用車年產量或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年度比例要求。
2016和2017年度,對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部分為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反之為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第四章 報告遞交及公示
第二十五條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體應根據年度達標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值、預期目標值及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
第二十六條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核算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綜合工況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及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每年3月20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核算主體報送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進行公示。各核算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需在接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每年上半年,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核算主體報送的數據、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報告進行核查,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包括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數量、新能源乘用車產品數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達標值、實際值、達標排名、燃料消耗量積分及新能源汽車積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 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允許結轉和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允許自由交易,不能結轉。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必須在報告發布年度內抵償平衡,即上一年度產生的負積分本年度必須抵償歸零。
第三十條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視作關聯企業: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一方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國產企業;
(二)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國產企業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國產企業;
(三)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25%的國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 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需按一定的折扣,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2016-2018核算年度存在的(包括產生和結轉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至下一年度的,按核算年度的80%計算;2019年及以后年度存在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時,按90%計算。
2013-2015核算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于2015年6.9 升/百公里國家目標值的,其正積分在有效期內可結轉使用,結轉額度按上一年度的80%計算。計算正積分時企業目標值按2015年國家目標值和企業目標值中較小者。
第三十二條 接受轉讓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企業當年度使用,不允許再次轉讓。
第三十三條 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抵償歸零方式如下:
(一)使用本企業結轉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二)使用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三)使用接受轉讓獲得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四)向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方式允許組合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歸零方式為向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第三十五條 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企業當年度使用,不允許再次出售。
第三十六條 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企業須自“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或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選擇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或獲得燃料消耗量正積分轉讓的需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格式見附件四)。沒有按時提交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或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的,按失信企業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企業提交的書面協議對企業積分進行劃轉、變更,在積分信息平臺上公布各乘用車企業年度產生的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積分交易、結轉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企業發生分拆、合并等變動并影響到積分結轉、轉讓、交易、抵償等處理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企業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信用承諾制度。企業對燃料消耗量情況等以規范格式(見附件五)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信用承諾書。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企業信用承諾書對外公示,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將企業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信用承諾納入企業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對不履行承諾內容的失信違規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并在市場準入、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貨物通關等方面,對違規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四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核查監管機制,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進行抽樣檢測,核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發現或被舉報并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給予通報、按核查值計算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或新能源汽車積分、按失信企業處理的一種或多種處
理方式。
(一)企業未按要求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數據的;
(二)企業報送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或新能源汽車參數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企業上報的產量/進口量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企業不按時或不按要求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的;
(五)企業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的;
(六)沒有履行承諾的。
第四十四條 對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抵償企業,暫停受理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達不到GB 27999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申報,暫停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直至企業年度預期產生的油耗正積分可以平衡企業未抵償的油耗負積分。
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抵償的企業,暫停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直至下一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產量較核算年度減少的數量不低于未抵償負積分數量。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公歷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國產乘用車采用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的制造日期為準;進口乘用車采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標準均以國家發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第四十七條 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抵扣同等數量的燃料消耗量負積分。2018年及以后,一單位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扣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的數量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起正式實施。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解釋。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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