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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表勞斯萊斯當新車賣,商家被判賠1300萬
9月19日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法院認定銷售商構成欺詐,判決錦麟盛泰公司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余萬元。
事件回顧:
2014年1月26日,賈女士在錦麟公司看中一款勞斯萊斯,決定購買。隨后,賈女士與錦麟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以520萬購買了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汽車。后錦麟公司向其出具了另一家德特公司開具的發票,價款為460多萬元。
賈女士稱,購車后,因長期不在國內,只定期讓人幫忙熱車,故車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駛記錄。后因車輛儀表系統故障,賈女士將車送到4S店,維修過程中,卻被告知儀表及公里數被人為調整過,按廠家規定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2015年7月,賈女士將該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除了返還購車款外還要求三倍賠償。
一審中,錦麟盛泰公司稱,賈女士明確獲悉車輛存在購置稅繳納的記錄,不存在欺詐情形。此外,該公司還提起反訴,要求賈女士將尚未支付的近300萬元尾款支付。
德特公司則稱,公司僅應賈女士和錦麟盛泰公司的要求代開發票,不是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是適格被告。
一審法院認為,賈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其訴求;認為賈女士已付全款,駁回錦麟盛泰公司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賈女士和錦麟盛泰公司均上訴。
二審中,三中院向車輛進口商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涉案車輛原本作為寶馬中國公司的自用車輛,使用近5000公里后寶馬中國公司將該車轉售給德特公司,后德特公司將該車轉售給錦麟盛泰公司。且經調查,轉售時該車已有5000余公里的里程。后錦麟盛泰公司將該車以新車出售給賈女士。
19日上午,該案在三中院當庭宣判。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錦麟盛泰公司構成欺詐,判決錦麟盛泰公司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余萬元。
宣判后,賈女士代理人稱,二審法院充分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自稱錦麟盛泰公司發言人潘先生稱,銷售商沒有能力修改汽車的里程表。“你們可以采訪一下勞斯萊斯公司,該公司2012年出售的車是否可以修改路碼表,任何人沒有這個能力?!迸讼壬Q,他們會繼續申訴。
法院認定錦麟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作為經營者,其故意隱瞞行駛里程的行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法院就此支持了三倍賠償。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稱的增加賠償金額系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震懾與懲罰,與消費者受到的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系,故法院作出了上千萬的賠償。
據介紹,該案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獲賠金額最高的一起消費欺詐案。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表示,這表明該院依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定,認定欺詐裁判尺度統一明確,對于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欺詐行為并不因為汽車標的額價格高就否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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