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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正式通過 10大要點搶先看
據1月30日的CCTV《新聞聯播》報道,李克強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多項管理辦法。在這次常務會議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獲得通過。
《管理辦法》有四個亮點:一是“五大總成”再制造解禁;二是完善進入退出機制,取消總量控制;三是不再按照報廢金屬價格回收,按照市場定價;四是創新監管方式,完善事后事中監管。以下是《管理辦法》的十大要點及簡短的點評,供大家先睹為快。
第四條中規定:“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點評:以往,機動車報廢回收屬于特種行業,由指定的企業從事這項工作,這些指定企業大多數系原來物資系統的回收公司演變而來,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新管理辦法去掉了特種行業屬性。機動車生產企業今后的涉足范圍將能夠涵蓋全產業鏈,從生產到報廢全環節都可以參與。
第五條規定:“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點評:關于這一條,在相關文件中有具體的量化指標。
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點評:過去,車主們除了把報廢車輛交給指定的回收企業,沒有其他選擇。今后,車主依然要把報廢車輛交給回收企業,但是,同一地區的市場上將不止有一家回收企業,車主可以將車輛交給服務好、回收價格相對合理的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點評:過去,“五大總成”被當做廢舊金屬處理,導致回收價格不高,車主們更愿意把報廢車輛偷偷銷往老少邊窮地區,因為按照二車手處理得到的收益遠高于廢舊金屬。“五大總成”的處理問題得不到解決,也導致回收企業利潤不高,積極性難以調動。更重要的是,“五大總成”中符合再制造條件的,被當成廢舊金屬處理,既浪費資源,也不利于環保。“五大總成”再制造解禁,這是《管理辦法》的最大亮點,解決了困擾機動車報廢回收多年的難題。
第十二條中規定:“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點評:“五大總成”可以再制造,但是不能讓這個行業陷入混亂,所有的“五大總成”信息都必須上傳,如此可以做到有據可查,可追溯。
第十四條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點評:明確“五大總成”不得拼裝車輛,不符合再制造條件的必須按照廢舊金屬處理。
第十六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點評:這一條與以往有很大不同,實名舉報對舉報人本身來說風險較大,而且舉報之后往往是石沉大海,再無音訊,導致舉報人陷入被動之地。新的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必須給舉報人明確的答復,這是一種進步。
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點評:這一條中對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罰款,需要明確違法所得是指利潤還是貨值。如果是按照利潤處罰,則力度較輕。不過,我國環保執法已有按照貨值進行處罰的先例。只有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高于利潤,才能有效遏制機動車回收行業的不法行為。
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為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點評:將害群之馬及時清除出去,是機動車回收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
第二十條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點評:與第十八條類似,這一條同樣需要明確違法所得是指利潤還是貨值。按照利潤處罰,則力度較輕。
一直以來,機動車回收管理存在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給我國機動車回收工作帶來了極大困擾。伴隨著《管理辦法》出臺,以往困擾我國機動車回收企業的四大難題(“吃不飽”、稅負重、用地難、環評成本高)就有了破解之道。《管理辦法》的要點將指引機動車回收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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