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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保育員
說 明
為規范從業者的從業行為,引導職業教育培訓的方向,為職業技能鑒定提 供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客觀 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 關專家,制定了《保育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 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 年版)》(以 下簡稱《大典》)為依據,嚴格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 年版)》有關要求,以“職業活動為導向、職業技能為核心”為指導思想,對保 育員從業人員的職業活動內容進行規范細致描述,對各等級從業者的技能水平和 理論知識水平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 三級/高級工三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權重表四個方面 的內容。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
----職業功能增加教育內容,由單一的服務技能擴展到教育功能。
----增加健康管理與教育職業功能,滿足社會日益重視兒童健康管理的需 求。
----各職業功能的工作內容有所增加,滿足新時期職業工作內容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育員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報批稿)
1. 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保育員
1.2 職業編碼
4-10-01-03
1.3 職業定義
在托幼園所、社會福利及其他保育機構中,從事兒童基本生活照料、保健、 自理能力培養和輔助教育工作的人員。
1.4 職業技能等級
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
1.5 職業環境條件
室內、外,常溫。
1.6 職業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熱愛兒童,有責任心,有一定的語言表達和組織能力, 觀察力敏銳,身體靈活。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
1.8 職業技能鑒定要求
1.8.1 申報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五級/初級工:
(1)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學徒期滿。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四級/中級工: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五級/初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 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學校本專業②或相關專業③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 校應屆畢業生);或取得經評估論證、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及以上職業 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三級/高級工:
(1)取得本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并具有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 生);或取得本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并具有經評估論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3)具有大專及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并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 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 作 2 年(含)以上。
1.8.2 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或機考等方式進 行,技能考核采用模擬操作、實際操作或筆試的方式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 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 60 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① 相關職業:包括嬰幼兒發展引導員、幼兒教師、兒科醫師、兒科護士、孤殘兒童護理員、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保健護理師、健康管理師、育嬰員、家政服務員等,下同。
② 本專業:包括學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 相關專業:中職相關專業包括護理、中醫護理、家政服務與管理、營養與保健、助產;高 職高專相關專業包括:護理、預防醫學、公共衛生管理、人口與家庭發展服務、臨床醫學、 中醫學、食品營養與衛生、健康管理、醫學營養、心理咨詢、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 兒發展與健康管理;普通高校相關專業包括護理學、基礎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婦幼保 健醫學、教育學,下同。
1.8.3 監考人員、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中的監考人員與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個考場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技能考核采用模擬操作或實際操作時考評人員為3人(含)以上單數,每組考評員人數不低于 3人;技能考核采用筆試時監考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15,每個考場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
1.8.4 鑒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為 90min;技能考核時間:筆試考核不少于 90min,模擬 操作考核或實際操作考核時間不少于 30min。
1.8.5 鑒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應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考核采取模擬操作考核或實際操作考 核的,應在具有必要的流動水源,具有玩具、嬰幼兒睡眠和進餐物品、桌椅及其 他物品,且室內衛生和風條件良好、光線充足、設施安全的場所進行。技能考核 采取筆試形式的,應在配備投影儀和音、視頻播放設備的標準教室進行。
2. 基本要求
2.1 職業道德
2.1.1 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1.2 職業守則
(1)為人師表,遵紀守法。
(2)關愛兒童,平等尊重。
(3)勤奮好學,恪盡職守。
(4)認真觀察,合規操作。
(5)文明禮貌,友善協作。
2.2 基礎知識
2.2.1 嬰幼兒生理、心理教育基本知識
(1)嬰幼兒生理學知識。
(2)嬰幼兒衛生保健知識。
(3)嬰幼兒心理學知識。
(4)嬰幼兒教育學知識。
2.2.2 常見病及常見傳染病基礎知識
(1)嬰幼兒常見病及其保健知識。
(2)嬰幼兒常見傳染病及其預防知識。
2.2.3 嬰幼兒安全知識
(1)嬰幼兒安全常識。
(2)嬰幼兒傷害預防及緊急處理。
2.2.4 嬰幼兒營養學知識
(1)嬰幼兒的營養需要。
(2)嬰幼兒常見營養問題及合理膳食。
2.2.5 嬰幼兒發育行為知識
(1)嬰幼兒發育行為基礎知識。
(2)嬰幼兒發育和行為障礙。
2.2.6 相關環境知識
(1)學前教育機構的環境及其利用知識。
(2)班級環境及其利用知識。
2.2.7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人保護法》的相關知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知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的相關知識。
(5)《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相關知識。
(6)《幼兒園飲食衛生條例》的相關知識。
(7)《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相關知識。
(8)《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相關知識。
(9)《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相關知識。
(10)《3-6 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相關知識。
(11)《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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