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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國務院授權全國工商聯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國務院授權全國工商聯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09)78號
全國工商聯: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已授權全國工商聯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全國工商聯應切實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對全國工商聯以前自行設立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協會),要在國務院授權其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2年內,依照前款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登記的,不得再以社團名義開展工作。
附: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關于工商聯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的函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關于工商聯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的函
民管函〔2009〕51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就工商聯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已授權全國工商聯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地方工商聯是否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同當地工商聯的聯系,與獲得授權的地方工商聯相互配合,加強業務指導,積極發揮工商聯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能作用。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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