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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河北省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
河北省商務廳、公安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近日聯合印發《河北省二手車流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全省二手車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全面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權益。該規定將于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11種情形不能進行二手車交易
《規定》明確,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準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外地轉入機動車2013年達不到“國Ⅳ”,2015年達不到“國Ⅴ”排放標準的;已被界定為黃標車的;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對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經營活動,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企業不得從事代購代銷等二手車中介服務。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檔案。二手車經紀公司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手續費由車輛交易雙方協商承擔。屬國有資產(含國有控股企業)的二手車、涉案以及事故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在二手車交易活動中發生的評估服務費,由委托人或賣方承擔,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規定》要求,各級商務、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二手車流通行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企業規范經營、依法經營,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對無證從事二手車經營或開辦二手車交易市場的,要予以取締。依法嚴厲查處二手車交易中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以及經營禁止上市交易車輛的行為,切實維護二手車流通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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