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名公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經銷商商會”正式更名為“全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 商務部:二手車交易持續活躍 異地交易量占比翻倍
- 國外二手車價格大漲 二手車出口市場火熱
- 江西開展機動車維修行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檢查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情況!
-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被撤銷登記,你考過它家的二手車評估師證嗎?
- 全國雞肋證書老大,終于倒了!你手上有這個單位發的報廢汽車拆解工假證嗎?
- 二手車出口企業怎么入局?有哪些難點?面臨哪些挑戰?
- 徐州豐縣 | 開展機動車維修市場聯合執法檢查,規范維修市場
- 惠州發布進一步認真落實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規定的通告
- 全聯汽車經銷商商會:2024年上半年汽車市場發展形勢分析會在長沙舉行
- 老百姓大藥房董事長謝子龍:適度放寬鄉鎮藥店開辦準入條件
【司法案例】2014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司法案例】2014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訴被告陳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公開進行審理。
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晏艟
委托代理人:陳清望
被告:陳龍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張展,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庾光圣,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案件經過
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大通一公司)訴被告陳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柯尊杰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月21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膧、陳清望,被告陳龍、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庾光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訴稱,2014年5月14日8時2分,我公司駕駛員陳清望駕駛鄂A×××××號車,行駛至武漢市東西湖區五環路環山路口時,遭被告陳龍駕駛鄂A×××××號車追尾,導致車輛受損。經武漢市東西湖區交通大隊認定,被告陳龍負全部責任,陳清望無責。經查,肇事車輛為被告陳龍所有,且在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處投保車輛保險。經第三方鑒定,本次交通事故我公司經濟損失為車輛維修費1655元、停運損失2400元(300元每天,共計8天)、鑒定費300元、訴訟費150元,共計4505元。因兩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訴至法院懇請法院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一、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車輛修理費、鑒定費、出租車停運損失共計4355元;二、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陳龍辯稱,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有異議,原告車輛沒有剎車燈,導致我來不及剎車才撞上去的,原告自己應承擔20%-30%的責任;原告部分訴請過高;原告在未定損的情況下,將車輛送去維修。
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我公司認為原告不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我公司未查詢到該事故車輛的保險信息,原告應提供保險單,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保險,以及車輛在承保期內,我公司才是本案適格被告;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三、原、被告證據
(一)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為支持其訴稱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劃分;
2、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車輛行駛證、陳清望駕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主體適格;
3、被告陳龍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陳龍主體適格;
4、肇事車輛保單,證明肇事車輛投保情況;
5、車輛損失鑒定書,證明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車輛損失情況;
6、車輛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因本次事故產生評估費300元。
(二)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交強險賠款計算書、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我公司已向被告陳龍賠付修車費1656.54元;
2、商業三者險條款,證明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被告陳龍對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對證據2、3、4無異議;對證據5有異議,停運損失過高;對證據6有異議,該費用應由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自行承擔。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對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責任劃分與被告陳龍意見一致;對證據2、3、4無異議;對證據5車損應由我公司定損為準,對鑒定書真實性無異議,我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對證據6我公司不承擔。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對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1、2均無異議;被告陳龍對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有異議,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損失。被告陳龍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四、案件審查過程
經審查,對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提交證據1、2、3、4、5、6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提交證據1、2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8時2分,陳清望駕駛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所有的鄂A×××××號出租車行駛至武漢市東西湖區五環路環山路口時,遇被告陳龍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兩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乘客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交通大隊認定,被告陳龍負全部責任,陳清望無責。事故發生后,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維修受損車輛支付維修費1655元,維修費發票已交給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向被告陳龍支付車輛損失費1095.62元。
2014年5月20日,武漢市通達旺舊機動車輛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鑒(2014)2014005號車物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經現場評估鑒定,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所有的鄂A×××××號出租車此次事故車、物損失總價值為4055元(1、材料費665元,2、工時費970元,3、輔料費20元,4、出租車停運損失2400元)。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支付鑒定費300元。
鄂A×××××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陳龍;該車在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并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承保期內。據此,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因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展、庾圣光為一般授權,致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龍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清望無責,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陳龍對責任劃分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鄂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對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的相關經濟損失,本院確認先由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主張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出租車停運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本院予以認可。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陳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查,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的損失為車輛維修費1655元、停運損失2400元,共計4055元。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車輛維修費1655元+停運損失345元),扣減其已支付賠款1095.62元,故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還需賠償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經濟損失904.38元。超出交強險部分2055元,由被告陳龍承擔賠償責任。另,被告英大財保湖北分公司支付被告陳龍車輛維修費1095.62元應賠償給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故被告陳龍實際應賠償原告武漢大通一公司3150.62元。
五、審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經濟損失904.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陳龍賠償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經濟損失3150.6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原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繳納),鑒定費300元,共計450元,由被告陳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相關閱讀】
![]() |
![]() |